近日,有网友问: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转出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哪些进项转出的增值税允许税前扣除?哪些不允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资产损失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可以与资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针对取得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当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应计入该货物、服务、资产的原值,增加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予以税前扣除。三、接受异常凭证、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因此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判别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接受异常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未实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业务不真实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业务是真实的,入账的异常凭证、虚开发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也无法换开、补开的(如果可以换开、补开的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并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也有企业业务是真实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取得第一项的资料,其余资料都能取得加以证明其业务真实性,但由于28号公告规定第一项至第三项是必备资料,因此该业务的发生额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其进项税额转出缴纳的增值税凭据是合法合规的,个人觉得可以税前扣除。本文由品税阁太阳雨原创,不作为执行依据,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