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备 第五节 校准 制药企业现场符合性检查GMP条款解读检查要点及现场检查实例分析 条款解...
第五节 校准
第九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1. 条款解读
明确检验及生产用衡器、量具、仪表等的校准和检查,明确校准的量程范围。
2. 检查要点
JJF10Ol《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校准和检定的定义:
2.1检定(Verification):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2.2校准(Calibration):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2.3IS09001标准的4.11中对校验的解释:
2.4校验(Checked):在IS09001标准的4.11中,也多处出现“校验”一词。如“如果试验软件或比较标准用作检验手段时,使用前应加以校验(Checked),并按规定周期加以复验(Rechecked)”分析国内外对校验的用法,其含意基本相同,它与检定和校准均有一定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具有法制性与校准相同,在技术操作内容上与检定有共性,一般可进行校准,也可以对其他有关性能进行规定的检验,并最终给出合格性的结论。
2.5《中国计量法》中将所有仪表分为A、B、C三类:
A类:用于量值传递的测量标准;用于安全防护、医疗卫生、贸易结算、关键数据测量的测量设备。A类计量器具需要国家强制检定,如制药企业常用的天平、秤、花码、压力表、流量计、分光光度计等,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检定证书上有检定结论项。
B类:是对产品质量和工艺控制有严格要求的计量器具,如用于物资管理、库房环境控制的测量设备;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中计量数据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等,该类器具可自行校准。对于B类器具应建立校准规程,规定校准方法及校准周期,按校准计划进行校准并记录。
C类:对计量数据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器具;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不可拆卸的计量器具;不能单独使用,仅作为A、B类测量设备的辅助配件的。
2.6 校准人员应进行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校准工作也可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准。
2.7 仪器仪表的周期校准是保证这些计量器具在周期检定的有效期限内处于合格状态的一项基本措施,不代表检定合格的仪器仪表在有效期内的准确度始终保持不变,恰好相反,由于生产线上仪器仪表的频繁使用,其准确度在不断发生变化。另外生产线上仪器仪表往往仅需要在某一较窄范围内使用,所以有必要对其在所用范围内进行定期的校准。在校准的有效期内读数按修正值使用,以减少测量误差影响产品质量。
2.8制药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适合企业的计量校准管理体系,并按照仪器仪表的可靠性和使用设备的重要性确定分类和校准周期,指导企业内计量校准工作的实施,设立校准管理规程、校准操作规程、校准记录、校验台账等。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仪器仪表检定、校准的管理规程及记录;校准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是否按照预定的计划在校准周期内对仪器仪表进行校准,是否对校准过程进行记录;对于涉及仪器仪表较多的大型企业建议实行编号及校准提醒系统。
(2)企业是否规定检定证书、校准规程、校准记录及设备资料的保存时限。
(3)企业是否结合生产、检验实际情况确定校准的量程范围。
3. 风险点
未校准/检定的设备投入使用,易造成生产过程中的计量不准确,直接影响产品质量。
4. 典型案例及分析
4.1未按照计量管理制度,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等进行校准和检查,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不能保证其准确性和有效性。如校准台账与现场情况不符,不能实现全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4.2校准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情况,未按照相关规程进行偏差分析和处理。
4.3计量器具的校准范围,未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一条: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1. 条款解读
明确校准的目的。
2. 检查要点
检查对产品质量和关键工艺控制有严格要求的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如仪表维修或调整后,在重新使用之前,应该经过再次检定或校准;当变更仪表控制参数时,是否在批准变更仪表控制参数前对变更的仪表进行校准及确认工作。
3. 风险点
生产过程中计量器具未进行自校,可能造成计量结果偏差。
4. 典型案例及分析
4.1对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等的校验未按周期执行。
4.2校准记录数据不准确,如有效数字位数未按要求保留填写,造成校准结果判定受到影响,不能保证其有效性。
第九十二条: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1. 条款解读
计量标准器具(如不同级别的基准砥码)仅用于对现场单个仪表或工艺相关仪表进行量值传递。测量标准器按现行法规规定,由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或经由国家法定机构授权的计量单位执行定期检定。
通常情况下,至少使用高出一个等级的标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测量标准器应该有很高的精度、准确性和重复性,其误差应不超过被校准仪表在使用时误差的1/3至1/10。
2. 检查要点
校准记录是否具有可追溯性,是否包含计量标准器的相关信息。
3. 风险点
企业有多个同规格、同型号(编号不同)计量器具,只检定/校准其中一个,可能造成计量结果偏差。
4. 典型案例及分析
4.1校准工作采用的计量标准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所采用的标准器不适用某校验项目,例如,用一精度低的标准器校准一精度高的仪表。
4.2校准记录不完整,不具可追溯性。例如校准记录中无计量标准器的相关信息。
第九十三条: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1. 条款解读
提出增加校准有效期的标识要求
1.1标签内容:编号,校准日期,校准人,下次校准日期(仪表状态标识)。
1.2准用标签:表明本次校准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可在至下次校准日期前使用。
1.3准予使用标签:该仪表只进行安装前一次性进行校准,准予使用。在故障或损坏时予以更换,更换前执行校准检查。
1.4在多数情况下,与生产相关的关键仪表的校准应该不多于六个月一次,可根据生产中积累的数据的可靠性修订校准周期。相类似的仪表可能需要不同的校准间隔,这是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合、期望的准确度、精度和使用的频次所决定的。校准的有效期依据以下信息:
A、设备制造厂商提供建议。
B、仪表的使用场合和使用频次。
C、相关标准/法规(中国药典、欧盟或美国药典的相关标准)。
D、历史校准信息。
E、校准失效的结果信息
2. 检查要点
2.1对照现场设备校准标识,审核企业校准规程中是否对校准标识进行明确规定,如标签内容、准用标签、禁止使用标签、限用标签、准予使用等标识是否做出规定;
2.2审查校准标识的有效期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3. 风险点
设备被校准/检定,但设备未标明检定/校准有效期,易造成检定/校准失效但继续使用该设备的风险。
4. 典型案例及分析
衡器、量具、仪表、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现场无标识、或者标识受损、外观不完整,标识被污染,无法正确识别其中信息,标识内容有空项,或仪表信息、校验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填写有错误等。
第九十四条: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1. 条款解读
强调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必须经过校准才可使用。
2. 检查要点
2.1检查是否存在仪表、衡器、量具等超有效期使用的情况。
2.2现场查看企业仪器仪表是否出现不归零、超范围等情形,出现类似情况时是否执行偏差处理程序。
3. 风险点
未经检定/校准的设备器具投入使用,可能造成计量结果偏差。
4. 典型案例及分析
4.1未经校验或已过校验效期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仍在现场使用。
4.2现场发现计量器具超检定范围使用,如使用天平称量样品时,去掉加载药品后读数,读数为负数。
第九十五条: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1. 条款解读
针对药品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提出了专门的管理要求。
2. 检查要点
2.1是否制定自动记录仪的校准和检查规程。
2.2检查包装线上电子检重仪,企业是否制定标准样盒(正常、超重、不足重),每天进行校准。
2.3检查自动温湿度记录仪是否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校准和检查。
3. 风险点
生产过程中的自校无规定和记录,造成自校过程不可追溯。
4. 典型案例及分析
4.1计量管理规程内容不完整,对电子设备的校准仅有周期性的校准规定,但无日常使用期间的日常校准和检查的规定。
4.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自动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在生产操作前未对其校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