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办案必备的222个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47-87)

阅读提示: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标签,是把握案件精髓的钥匙。准确理解案由的基本含义,正确认识案由的适用规则,对于我们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期继续推送“办案必备的222个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第47-87部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值此中秋佳节之际,本公号祝您合家欢乐!

文◎离地七寸

47.相邻关系纠纷

【案由释义】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以及相邻土地和建筑物利用、相邻污染侵害、相邻损害防免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相互给予必要便利的关系。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关系。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采光、日照方面应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的关系。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一旦发生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相邻损害防免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

【法律适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103条。

【实务要点】《规定》在本案由下列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通行纠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可以直接适用,除上述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外,还存在一些比较少见的相邻关系纠纷,可以直接适用第三级“相邻关系纠纷”案由,如相邻滴水纠纷、相邻购景纠纷等。

48.共有纠纷

【案由释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可以分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共有三类,而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共有。在法律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法律适用】审理共有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32条、第78条,《物权法》第93—105条,《婚姻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第43条、第89—92条。

【实务要点】本案由项下列有“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三个第四级案由,除此之外,共有纠纷还包括共有之份额纠纷、共有人义务承担纠纷、共有物管理纠纷等,这些纠纷可直接适用“共有纠纷”案由。

七、“用益物权纠纷”案由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案由释义】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权利。海域使用权依用海方式可以分为:养殖海域使用权、拆船海域使用权、旅游和娱乐海域使用权、盐业海域使用权、矿业海域使用权、公益事业海域使用权,以及港口海域使用权、建设工程海域使用权等。

【法律适用】审理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22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9—32条。

【实务要点】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特别注意,由于海域使用权是行政许可的特许物权,在权利取得、转让、管理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特点,要区别哪些涉及海域使用权的纠纷是用益物权纠纷,哪些纠纷本身不是民事纠纷。只有海域使用权民事纠纷才可以适用本案由。如果属于海域使用权审批方面的纠纷,则属于行政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起诉,已作为民事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而言,海域使用权纠纷主要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继承、使用收益、赠与、质押、海域侵权等纠纷案件。

50.探矿权纠纷

【案由释义】探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就特定地域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矿藏进行勘探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探矿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1条,《物权法》第123条,《矿产资源法》第3—6条。

【实务要点】由于探矿权也是特许物权的一种,在许可、转让和管理上有明显的行政要求,在适用该案由时,首先应当区分所涉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再确定该案件是否属于物权争议,只有属于物权争议的纠纷才可以适用本案由。

51.采矿权纠纷

【案由释义】采矿权是指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就特定地域的某一种或者几种矿产进行开采、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采矿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23条,《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采矿权是国家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采矿权人主要权利是开采特定之矿产并对开采的矿产资源享有占有、收益的权利。采矿权人依法对其采矿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采矿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其采矿权。采矿权人可以依照规定出租、抵押其采矿权。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的事项,请参阅探矿权纠纷项下的内容。

52.取水权纠纷

【案由释义】取水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取水利用的权利,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取水权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由特定主体和个人使用;另一种是经一定的行政许可程序而取得,是特许物权的一种。

【法律适用】审理取水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23条,《水法》第3条、第7条、第28条,相关行政法规,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根据法律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水资源的,应当取得取水权。取水权人享有依法取水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取水权作为特许物权,与探矿权、采矿权等有很多相似的地方,特别是在区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取水权物权纠纷时要特别注意。

53.养殖权纠纷

【案由释义】养殖权是指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的排他性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养殖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23条,《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养殖权是对特定水域、滩涂的使用和经营的权利,不包括在水面以外其他地点进行养殖的情形;养殖经营权的取得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同时要办理登记手续;养殖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养殖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该权利并从事养殖活动,到期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续期,否则养殖权消灭;养殖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设定抵押,也可以继承。养殖权成为物权的前提是要经过行政许可,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养殖权取得后发生的因转让、抵押、经营使用、出租等产生纠纷的案件,可以适用本案由。

54.捕捞权纠纷

【案由释义】捕捞权是指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捕捞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23条,《渔业法》第23条、第24条。

【实务要点】捕捞权纠纷专指因捕捞权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因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引发的纠纷一般属于行政纠纷,不属物权法上的捕捞权纠纷。因此,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民法上的捕捞权纠纷和行政法上的捕捞权纠纷。只有民法上的捕捞权纠纷才可以适用本案由;如果是行政法上的捕捞权纠纷,则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处理,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由释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的土地,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为农业使用的土地。土地既有农地也有林地和草地,还有滩涂等。但此处的滩涂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如果从事渔业养殖,则适用《渔业法》的规定按照养殖权来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重要的用益物权,其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无须进行登记,仍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性。但其转让、抵押、转包等未经登记的,虽然不影响物权的变动,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适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42条、第43条、第125—13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型较多,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转让、期限、继承、转包、互换、调整、收回、入股等纠纷。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是当前农村土地类案件中较为典型和突出的纠纷案件,所以《决定》在本案由项下单设该三类纠纷为第四级案由,相应纠纷可直接适用该案由,而其他纠纷则适用本案由。其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是土地类纠纷最受关注的案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类案件中既有行政类诉讼也有民事类诉讼,在适用该案由时要特别注意加以区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非为公共利益的不得进行征收。被征收入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征收人即国家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为诉讼标的,该诉讼类型为行政诉讼不能为民事诉讼。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机关未给予补偿或者未给予充分补偿的,被征收人起诉要求征收机关支付补偿费或者要求增加补偿费的案件,即对征收标准提出的诉讼,也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宜列为民事案件受理。只有在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部分的补偿费用时,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同时,还应当根据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类别有所区别: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其决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和生长物的补偿,是对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承包经营权人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取得其应得份额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用,是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性的补偿,其分配应当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如果约定分配给失地农民个人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可以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该笔费用,否则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案由释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是指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建设用地一般应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成为建设用地,应当先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为了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自身的居住和生产使用之目的,依法经批准后才可以在不转化为国有土地时直接进行建设,这包括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企业、农田基本设施的建设用地。《物权法》上所指的建设用地,只能是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

【法律适用】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35—151条,《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4—5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23条、第26条、第32条。

【实务要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也可以一并设立,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从取得方式上,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划分为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方式、流转、处分等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包括建设用地使用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继承、收回纠纷等,这些纠纷均适用本案由。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案由释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转让。(4)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移转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使用所占有的宅基地,不得违法扩大其面积也不得以出卖、赠与、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

【法律适用】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52—155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实务要点】《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只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凡是因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可以直接适用本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使用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纠纷等。

58.地役权纠纷

【案由释义】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

【法律适用】审理地役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56—169条。

【实务要点】在适用地役权纠纷案由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以确定是相邻关系还是地役权,分别适用不同的案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区别在于:相邻关系以不动产相邻为必要条件,而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相邻关系以相邻不动产使用上的最低限度的相互配合和利用为限度,通常为无偿,而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对双方的土地更高限度的利用调节,大都为有偿;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而地役权只有经登记公示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八、“担保物权纠纷”案由

59.抵押权纠纷

【案由释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等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抵押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9条,《物权法》第179—207条,《担保法》第33条、第34条、第36—40条、第42—56条、第58—6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52条,《海商法》第13条,《民用航空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83条。

【实务要点】《规定》在本案由项下又单独列了8种第四级案由: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动产抵押权纠纷、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最高额抵押权纠纷。在适用本案由时,如果属于上述8种第四级案由的则适用第四级案由,如果不属于上述8种第四级案由的抵押权纠纷,则可以直接适用本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区分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权的设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订立与抵押权的成立并不相同。抵押合同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抵押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抵押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如果当事人因抵押合同产生纠纷的,则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由,如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合同无效等纠纷;如果当事人就抵押权产生纠纷,则适用抵押权纠纷的案由,如抵押权成立、抵押权实现等纠纷。(2)注意法律规范的适用。关于抵押权的法律规范,目前有《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三种,还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适用时,应当以《物权法》为准,《民法通则》、《担保法》中与《物权法》不冲突的规范也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与《物权法》规定不冲突的,可以继续适用。

60.质权纠纷

【案由释义】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以法定的形式为债权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质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08—229条,《担保法》第63—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106条。

【实务要点】《规定》在本案由项下又单独列了12种第四级案由:动产质权纠纷、转质权纠纷、最高额质权纠纷、票据质权纠纷、债券质权纠纷、存单质权纠纷、仓单质权纠纷、提单质权纠纷、股权质权纠纷、基金份额质权纠纷、知识产权质权纠纷、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从法律规定来看,质权主要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无其他质权形态,所以因质权发生的纠纷依其具体情形,可以直接适用上述第四级案由,本案由基本上没有适用的可能。适用本案由还应注意:(1)区分质押合同与质权的关系。对于质押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由。对于因质权产生的纠纷适用质权纠纷案由。(2)注意法律规范的适用。除《物权法》外,《民法通则》、《担保法》也都有质权方面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冲突的,仍然应当适用。

61.留置权纠纷

【案由释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留置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30—240条,《担保法》第82—8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7—114条。

【实务要点】留置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成立的担保物权,无须当事人签订留置权合同。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如果是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适用本案由应当注意区分当事人之间的债的抵销和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权和债的抵销很相似,都是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以债权抵销债务,但留置权是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为基本条件,并以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而抵销是指债权与债权之间的直接对销,无须以占有动产为条件,且抵销应当在债权与债权的相同额度内自动进行,留置权则须以占有的动产价值来优先受偿。

九、“占有保护纠纷”案由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案由释义】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占有的事实状态将受到破坏,因此,法律赋予占有人以保护其占有为目的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法律适用】审理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45条。

【实务要点】适用本案由应当注意:占有物返还是指纯占有人丧失占有的返还请求权,不同于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占或者依据合同等约定要求他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如果属于后者,则可以根据请求返还的法律依据决定适用物权纠纷项下各类物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案由,或者适用合同纠纷项下合同解除、无效等返还财产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既包括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也包括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案由释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行为或者事实的纠纷。妨害占有是指非侵夺占有而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物权法》赋予占有人对抗他人非法妨害其占有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占有排除防害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45条。

【实务要点】占有人请求排除妨害占有,以占有人和妨害占有人之间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前提,如果占有人与妨害占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则应当适用其他案由而不适用本案由。同样,如果是物权人基于其权利而请求排除妨害占有的行为或者事实时,应当适用物权纠纷项下的其他案由,而不适用本案由。另外,在适用本案由时,还要注意与物权保护纠纷案由项下的排除妨害纠纷案由的区别。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案由释义】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消除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占有物安全的行为引发的纠纷。当他人的行为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占有物安全上的危险时,赋予占有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是保护物的安全的必要措施。

【法律适用】审理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45条。

【实务要点】在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和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纠纷案由的区别,如果属于物权人对其物的保护,则应当适用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纠纷案由,具体可以适用各类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释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请求给予损害赔偿的纠纷。占有物受到侵占或者妨害,如果已经造成了占有人的财产利益损失的,则成立侵权行为,占有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行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占有的主体,仅限于有权占有人和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45条。

【实务要点】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与物权损害赔偿纠纷之间的区别。占有物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是占有利益的损失,物权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物权利益的损失。前者是否包括物毁损的损害赔偿在内,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尚不够清楚。具体来看,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赋予占有人对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人的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冲突。因为是有权占有,所以占有人取得赔偿后,自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对物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当然,在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存的情况下,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优先行使。

十、“合同纠纷”案由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案由释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3)相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失。

【法律适用】审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

【实务要点】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相关合同一般尚未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纠纷的产生和处理也与合同的约定无关,因此,在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不要将当事人拟订立的合同作为纠纷案由。另外,当事人诉请变更、撤销合同或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相关纠纷不能确定为本案由。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案由释义】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法律适用】审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章,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涉及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部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其他特定合同专门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确认合同的效力是解决合同纠纷需要解决的首要课题,当事人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需先对合同效力依法确认。当事人也可在诉请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提出其他请求事项。只有在当事人单就合同效力提出确认请求时,才能将相关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确认效力的请求,或者在提出确认效力请求的同时还提出了与合同相关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就应依据相关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因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或无效比较多见,因此《规定》将“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作为本案由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相关案件自然应适用对应的第四级案由,而其他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仍应适用本案由。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案由释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法律适用】审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部分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等。

【实务要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而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诉的依据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不能依上述两个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只能直接适用本案由。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由释义】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也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

【法律适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部分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第19条。

【实务要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也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诉的依据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类型确定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的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但是不能以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只能直接适用本案由。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债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债权的转让。

【法律适用】审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9—83条、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

【实务要点】因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并非是因原合同而发生的,故不应以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还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份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诉讼当事人多为债权受让人(如果是部分转让也有可能还包括原债权人)与原合同债务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而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诉讼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受让人。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转移主要是合同项下债务的转移,即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依据合同应承担的债务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就原债务的转移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全部转移时,第三人实际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了原合同的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对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务部分转移时,原债务人仍需承担部分(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全部)债务。

【法律适用】审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8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

【实务要点】因债务转移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并非是因原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故不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还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在债务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法律关系,即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债务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转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本案由规定的只是合同概括转移,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依据原合同享有的债权债务通过协议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移转范围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事项签订的合同,就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

【法律适用】审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9条、第81—83条、第85—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

【实务要点】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并非是因原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故不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还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即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73.悬赏广告纠纷

【案由释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所谓广告,就是以公开的方式声明,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的播放,街头张贴、宣传等都属于广告。广告人对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多人先后分别完成时,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多人共同或同时完成的,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法律适用】审理悬赏广告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

【实务要点】在确定本案由时应注意,凡意图使不特定人知晓的方式都属于悬赏广告中所谓的广告,除一般的媒体广告外,街头张贴、宣传等也属于广告,应避免将广告片面理解为《广告法》所界定的广告。

74.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从义务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受等。

【法律适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9章“买卖合同”部分,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对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专门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是法院在处理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纠纷时的重要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本案由项下列有7种第四级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互易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电视购物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第四级案由都是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纠纷,对其他更大量的普通买卖合同纠纷而言,直接以买卖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即可。另外,对一些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如果其他案由已作专门规定的,则应适用专门的案由,不再将之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案由就应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不适用本案由。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一般分招标、投标、开标、验标以及评标、定标等阶段。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引入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特殊买卖合同,一般在大宗商品买卖、政府采购等交易中采用。

【法律适用】审理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9章“买卖合同”部分,《招标投标法》第1章至第4章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

【实务要点】因招标投标程序在许多经济活动中都被广泛采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特别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也经常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在确定本案由时需注意区分,只有通过招标投标签订买卖合同的,才采用本案由。另外,在招投标买卖过程中,招投标事宜常委托他人办理,因招标投标委托合同发生争议的,也只能按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

76.拍卖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可分为强制拍卖和私人拍卖,《合同法》所规定的拍卖是指私人拍卖。

【法律适用】审理拍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9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确定本案由时需要注意,对拍卖合同纠纷作为独立案由规定后,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都应按拍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拍卖未成功的相关纠纷不应将案由确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拍卖成功后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不应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另外,就拍卖委托合同发生争议的,也只能按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签订的合同。依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将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方式都统称为“转让”,而《物权法》则将“转让”与互换、出资、赠与等并列,单指买卖。

【法律适用】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2章,《土地管理法》第2章、第5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章、第4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章、第5章,《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本案由项下列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需要注意: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不属于《物权法》规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本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纠纷,因有专门的抵押合同纠纷的案由,也不能适用本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相关纠纷应适用本案由,而不适用拍卖合同纠纷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互换、赠与、出资等合同纠纷,可直接适用本案由。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临时用地合同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临时使用土地,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法律适用】审理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57条。

【实务要点】《规定》修改前,将临时用地合同作为一个第四级案由,规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纠纷项下,而临时用地不限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其他的建设活动以及地质勘查等活动也涉及临时用地问题,故此次《规定》修改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予以规定。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探矿权转让合同是指探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法律适用】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探矿权是用益物权,探矿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而探矿权转让属合同纠纷,因此在确定本案由时,需注意与探矿权纠纷案由的区分,探矿权权属争议和侵权类的纠纷,应适用探矿权纠纷案由,而因探矿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本案由。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采矿权转让合同是指采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产品的权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法律适用】审理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采矿权是用益物权,采矿权纠纷是物权纠纷,不能涵盖采矿权转让纠纷,因此在确定本案由时,需注意与采矿权纠纷案由的区分,采矿权权属的纠纷,应适用采矿权纠纷案由,采矿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则适用本案由。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但这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仅指建设前期的经营活动,特别是房地产经营者之间进行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委托代建的活动。房地产经营者之间因项目的转让、合作开发、委托代建等形成的合同,就是此处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

【法律适用】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部分的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规定》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采用狭义概念,只对房地产经营者之间就房地产项目转让、合作等活动形成的纠纷用本案由进行规范,并在本案由项下列出了“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3种第四级案由。委托代建合同,是指建房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委托房地产建设企业代建房屋,并向受托房地产建设企业支付酬金的协议。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项目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房地产开发项目转移给他人的合同。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

【法律适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本案由项下列有6种第四级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法律适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实务要点】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本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案件,不适用本案由。涉及军队房地产拆迁安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应受理,自然不涉及本案由的适用问题。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一般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电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电合同,在生产经营性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对合同约定较为详尽,而在生活消费性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一般不需与供电人进行特殊协商。

【法律适用】审理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章,《电力法》第4章、第5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6章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具有共性,如都有公用性、公益性、继续性等特点,《合同法》第10章也将它们统称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但它们毕竟都是独立的合同类型,《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列明,可以避免统称对确定案由带来的困扰。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自来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供用水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水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水合同,在生产经营性供用水合同中,双方对合同会有较为详尽的约定,而在生活消费性供用水合同中,普通用水人一般不需与供水人进行特殊协商。

【法律适用】审理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章。

【实务要点】《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直接将供用水合同纠纷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净化水、饮用水的合同与自来水供应合同的权利义务存在较大差异,不宜按供用水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应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煤气(天然气),用气人支付燃气费的合同。供用气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气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气合同。

【法律适用】审理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第10章。

【实务要点】《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将供用气合同纠纷也直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供气人通过管道将煤气(天然气)直接输送至用气人用气处,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才适用本案由,因出售罐装液化气、加气站给汽车加天然气而发生的纠纷,只能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暖单位向热力用户提供热力,热力用户支付暖气费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热力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热力合同。

【法律适用】审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章。

【实务要点】《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供热方式的不断改革,市政统一供热的模式逐渐被打破,供热主体逐渐多元化,但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均应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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