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之加处罚款(又称滞纳金)的几个问题。
前几天,单位有人问新哥,行政处罚已到履行期限,是否就自动按每日3%加处罚?“加处罚款”是否要催告,是否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罚款和“加处罚款”是否可以减免?诉讼期间“加处罚款”是否停止算?带着这些问题,新哥与大家一起议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是针对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款处罚行为而设置的一种选择性“处罚”,但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行为本身并非同一类行政行为。行政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则属于执行罚,本质上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处罚款”既然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那么就得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一般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以及给付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且 “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的一种选择性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可以而并非必须。所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在作出“加处罚款”前,应该催告当事人,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决定载明(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加处罚款”的理由和依据;(三)“加处罚款”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金钱给付和加处罚款(滞纳金)。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新哥认为《行政强制法》生效后,加处罚款就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必须要经过催告、加处罚款决定、强制执行的严格程序,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应该告别以往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届满自动计算加处罚款(滞纳金)简单粗暴的情形。
罚款和加处罚款是否可以减免?对于罚款,根据《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不能减免只能暂缓或分期缴纳。对于加处罚款,根据《强制法》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法工办发〔2019〕82号“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
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9号《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是否计算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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