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陈秋静:“正义”标准的演进——《理想国》读后感
关键词:正义;非正义;《理想国》
摘 要: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从应然层面提出“正义在每一个方面都比非正义强”,而格劳孔从实然状况认为“人如何界定自以为正义之事”导致混乱。“正义”的标准体现出演进趋势,首先是“从战争到和平”的发展理念进化带来“正义”标准的时代性演进;其次是“从公平到法律”的法治建设成就带来“正义”标准的法律性演进;最后是“从主观到客观”的社会共治发展带来“正义”标准的社会性演进。
一、苏格拉底从应然层面提出“正义在每一个方面都比非正义强”
《理想国》是由柏拉图所创作的一本谈论政治与哲学的著作。卷二的开篇部分,苏格拉底与格劳孔以对话的方式展开了对正义与非正义的讨论,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划分与定义。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在每一个方面都比非正义强。
二、格劳孔从实然状况认为“人如何界定自以为正义之事”导致混乱
格劳孔对此提出了质疑,在事物中,我们应该把正义放在哪类?我们所认为的从本身缘故真正正义的事,比如乐于助人,有社会功德心等,但如果本身在所有人的思维里不是正义的事,就比如盗窃成为了正义的事(当然这在现在我们所处的现实中是非正义的)那么对于人来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非正义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定就会变得模糊不清。
三、“从战争到和平”的发展理念进化带来“正义”标准的时代性演进
我认为正义与非正义的界定是不断变化了,时代的推进算不上是在发展它,而是根据时代背景,社会需求,以及整个社会价值观的不断变化,而对它进行所谓正确的完善,为什么是“所谓正确”?个人认为时代发展至今,在这个相对公正的社会下,也不存在界定完全清晰的正义与非正义。
打个比方,古希腊城邦斯巴达,是一个军国主义国家,他们崇尚武治,而对于那时斯巴达的国民及统治者来说,善战既是正义,斯巴达人轻视文化教育,征战与武力或许是他们所认为最为高尚与正义的事,而放在如今,追求和平,以温和的方式交流,才是所谓正义的事,用极端的方式来说,“用武力解决问题”这几个字不管放在哪里,没有人会认为它是正义的。
四、“从公平到法律”的法治建设成就带来“正义”标准的法律性演进
文中提到“当人们相互之间干非正义的事,又忍受非正义之事,同时品尝两种滋味,那些没有能力躲开一方而选择另一方的人认识到达成一个共同协议对大家有利,相互之间既不干也不忍受非正义的事”于是,为了使社会的正义与非正义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更是为了社会秩序稳定,诞生了“公平”,而法律就是对公平的客观反映。
如果没有法律,且任何人都可以做到各自想做的事,欲望又会把他们引向何方?就像文中格劳孔所提到的那个戴着神奇戒指的吕底亚人的所作所为,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戒指,真会有人会坚定不移的待在正义的一方吗?柏拉图对此的回应,我将它概括为“拥有正义的灵魂,不论任何利益性的回报,这个灵魂都是满足的,因为正义本身对它而言就是美好的。”
五、“从主观到客观”的社会共治发展带来“正义”标准的社会性演进
“正义和非正义”的意义,在我看来更多的时候是对于个人主观的定义,如果有人匿名捐了一千万,在谁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他自己的正义的灵魂得到了满足,那么对于他而言,他就是正义的,哪怕无人可知他捐了一千万。
在心理动力论中,弗洛伊德提出了“本我,自我,超我”精神三大部分,达到一定“超我”境界的人,做正义的事不是因为这些事能带来的利益性,而是因为这件事是正义的,所以才做,当他们做成了正义的事,他们灵魂也得到了满足,“超我”得到了实现。
相反,对于另一个人而言,如果他觉得犯罪是正义的,就像古往今来那些劫富济贫,或以以自我方式杀害对社会有害的人的那些所谓的卫道者,对于他而言,他就是正义的。而法律的作用,就是在这些社会基础上划分正义与非正义,给受法律影响的人灌输这个时代正义与非正义的明确界限,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去做法律规定,社会所认为的正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