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首富"栽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点一览

导读:通过信息有效披露,接受资本市场监督,能够促进提升企业的信用。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为企业家介绍信息披露政策新规。

又一首富“栽了”。7月13日,*ST聚龙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两位实控人柳长庆、柳永诠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柳永诠家族曾为辽宁首富,并以34岁51亿元的身家入榜《2013胡润创业版富豪榜》,成为最年轻“70后”。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ST聚龙及其实控人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7月13日晚间,*ST聚龙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诠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202172号、202173号、20217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进行立案调查。

*ST聚龙表示,本次调查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影响柳长庆、柳永诠的正常履职,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各项业务稳步推进。

受消息影响,7月13日该股早盘低开,截至午间收盘,报5元/股,总市值为27.5亿元。

可见信息披露即使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今年三月份证监会在发布了关于信息披露的新规,新规将在5月1日开始实施。

2021年3月19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是证监会自2007年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来的重大、系统化变革,既承继了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事项的纲领精神,亦结合证券市场监管实践提出了更为具体、完善的指导意见,为督促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做好信息披露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适用主体及范围

此次《信披办法》界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畴:

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新规明确“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一并适用《信披办法》)

信息披露原则性规定

1、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与新《证券法》保持一致,《信披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为“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强调自愿性信息披露亦须遵循原则性要求,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信息披露媒介

此外,衔接《证券法》对法披媒体的规定,本次修订同步将指定媒体改为规定媒体,考虑到进一步降低企业信息披露成本的需求,明确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仅摘要需要在纸质媒体披露,其他内容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3、定期报告范畴

根据新《证券法》要求,《信披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由交易所业务规则予以明确,但现阶段后者的监管要求并未降低,仍需遵循披露规范、保障投资者合法知情权益。

4、临时公告规定

《信披办法》援引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重大事件范畴予以规定,并在前者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等实践中发生、可能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参见《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时点,本次修订明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即触发披露义务,及时性要求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关键少数行为规范

本次修订强化了对关键少数责任、义务的监管要求,尤其针对下列证券市场实践中常见事项进行了明确规范:

1、公开承诺

本次修订明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通过披露强化对上述主体的表意规范,防范忽悠式承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2、定期报告的异议表达

在明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董监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异议表达进行了细化、完善的规定: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监高发表意见应审慎,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该项规定对“先赞成”再“异议”的市场乱象予以了明确规范,对于触发此类情形的责任人,证监会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对外发布行为规范

《信披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言论“自由”加以约束,获得授权成为前置要求。

夯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1、专业意见发表及底稿留存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披办法》新增“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监管要求。

1、执业规范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披办法》规定,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从质控、独立性及投保意识三方面敦促其形成合理专业意见和结论,进一步强化对其执业质量要求,夯实中介机构的责任。

完善惩处机制及监管措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的违法惩处要求,《信披办法》此次修订中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可采取监管措施的类型,如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删除“记入诚信档案”);

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法律责任一并纳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进行监管,触发违法情形的将直接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尽管新规已经正式生效,新规中的监管规范和要求却未见得能是一朝一夕之功。围绕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机制、着力建设高质量的资本市场生态的发展目标,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强化、升级是必然趋势。

随着市场化竞争的加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作为公司软实力中不可忽视的构成要素,亦将越发突显出其战略意义。新赛制、新征程,王者谁可争锋?

以上就是关于信息披露新规的全部内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这不仅需要企业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家专业靠谱的机构更能帮助企业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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