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定居6•30大限将至: 英甩出“通融”清单, 其余恐面临移民执法
随着复活节假期的结束,英国移民局又最新发布了一份有关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定居申请)的指导文件。这份文件属于移民局内部指导文件,意思是说,移民局在审核相关申请的时候,是需要依照这份文件来做为准则的;也因此,文件的内容自然也值得申请人有所了解。
移民局在这份更新文件的第13页明确指出,这次针对文件内容的主要更新,在于对应《移民法最新修订通知》(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 HC 1248)中列出的相应变化。这也代表,这些”新变化“,已经(自新年度起/4月6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了。快速补充:有关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定居申请)这类申请想必不少莎粉都已经熟知了。简单说,就是”适用“欧盟定居申请的当事人,需要在今年6月30日之前,申请相应的Settled或Pre-settled身份,才能保障继续合法居留英国的权利。而”适用“EU Settlement Scheme的当事人,基本是指:欧盟籍申请人(包括来自EU,EEA或瑞士公民)是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入境英国,也就是来到英国生活的;那么,欧盟籍当事人(本人)以及其陪同家属,将都能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获得合法居英权,继续留在英国(或对于家属来说,来到英国团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移民局更新的这份新文件,主要的修改重点在于”欧盟家属“上,也就是根据家属们的情况,适用的”申请截止日期“;又或者说,什么情况下,这些(欧盟籍当事人的)非欧盟家属,才可能延长申请期限(这基本代表,当事人可以在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仍可以申请)?对于这些”欧盟家属“,如果是欧盟籍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或民事伴侣,在今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来到英国,那么其”申请期限“就是入境后的3个月内,并且这个日期一般最晚不能晚于2026年1月1日;如果是其他的欧盟家属(合法配偶和伴侣除外),”申请期限“则是入境英国后的3个月内。而如果是欧盟当事人于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在英国领养或出生的未成年孩子,那么申请的期限则是-孩子出生或领养当日算起的3个月内。换句话说,对于这些”欧盟家属“而言,如果是在4月1日之前就抵达英国的,那么申请期限一般是2021年6月30日;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抵达英国的,可以享有自入境英国起的3个月内(延长)申请时间。除非,当事人符合特殊的”合理理由“,才可能额外允许”弹性时间“申请,相关”理由“下面会继续说明。
2. 其他可能允许7月1日当日或之后申请的”合理理由“1) 未成年孩子:由于这些未满18岁的孩子,一般需要依赖其父母或监护人等来为其递交申请,因此可能会有因父母或监护人疏忽,没有意识到孩子也需要申请身份的情况,而造成不小心错过申请期限;因此,为了保障这些孩子的权益,移民局可能接受这些”孩子“错过申请期限的”欧盟身份申请“。比较好的是,由于出自对于”孩子权益“的保障,指导文件中特别指出,当这类”超时“申请被递交的时候,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并不需要考虑为何该申请会错过申请期限(比如因父母的疏忽或没有意识到),也不需要考虑当初究竟是谁应该帮该孩子申请身份(例如孩子的父母、监护人,亦或负责照顾孩子的地方政府/社福等)。并且,当初错过申请期限的”未成年孩子“等到意识到该申请的时候,该孩子也可能已经成年;因此,届时已成年的”孩子“自己递交申请,也是可被接受的。2) 因生理或心理状况,以及/或需要受照护因素,当事人缺乏一定程度自主能力,而造成的申请延迟: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在申请上有困难,而造成超过申请期限,或者需要仰赖他人帮助或代替当事人进行申请,那么移民局也可能给予通融。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类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例如来自专业医疗和照护专家、主治医师等开立的医师证明信,得以确认当事人的情况。
3) 严重或重大医疗情况:这基本是指当事人在申请截止前(一般是不久前),需要接受重要医疗的情况,因而导致错过了申请期限,延后了申请。这样的”重大疾病“情况,也包含了感染新冠或相关重大事件,导致了不得已的延迟-这一般必须是,当事人在申请截止的期间或不久前,因为住院治疗或因疾病导致无法从事日常自理的情况。此外,这类情况也可能适用于”孕妇“,比如出现了产后忧郁,或者孩子难产,孩子出生后需要密切医疗照护等。对于上述这些情况,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也同样需要附上相关证明,例如医师信等。4) 限于受暴或受控制关系/情况中:这基本指的是家暴受害人,因为受限于家庭暴力或控制的状况中,导致当事人无法把握在期限内递交申请。5) 被迫奴役情况:受限于现代奴役(Modern Slavery),包括人口贩卖的受害人,错过期限的申请基本也可获得移民局的酌情处理。在这方面,如果申请人(被害人)的案件已经受到National Referral Mechanism的Single Competent Authority(英国(人口贩卖)的转介机制)的认可/验证,那么移民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无须再提供额外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情况。而如果尚未受到上述NRM验证和确认的,则需要自行提供相关证据给移民局。负责审核案件的移民官员一般需要再跟更高级移民官员进行讨论,甚至和当地相关处理机构联系验证。1) 原持有其他英国合法签证,是在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到期:申请期限可以是,该”合法签证“的到期日之前(完成递交申请)。需要指出的是,这类”合法签证“并不包括原来的欧盟签证(如欧盟家属签证,或者欧盟永居证明-Permanent Residence Documents),是指英国工签、学生签、特许签证等英国签证。2) 原”免受“移民控制(exempt from Immigration Control)的情况,于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终止:符合这类情况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在”终止“后的90天内,递交申请。其实呢,根据移民局的文件,其他还有一些可能被接受的情况,例如:当事人自己没有在申请期限前意识到,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所需文件(或要求),导致来不及准备并申请;或者申请人无法使用网路,使用电脑的能力非常有限;甚至是英文能力非常有限,导致无法有效并及时申请等等......针对个别的特殊情况,申请人需要个别提出说明,并且附上完整的支持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和情况。比如说,申请人应该提供来自亲戚或照护人/照护机构的说明信,解释当事人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的电子使用能力或英语能力非常有限,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完成申请等。丽莎建议:根据这些”特殊情况“,由于移民局具有斟酌处理的权力,建议当事人应该尽量备齐相关材料,给予充分合理的解释;不应该认为只要递交了,移民局就一定会予以处理并核准。如果您实在不确定,建议您申请前尽早咨询专业移民建议。并且,如果可以的话,丽莎还是建议申请人,最好把握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申请,以绝后患。毕竟,移民局的文件也指出,他们有权自今年7月1日起,针对没有合法身份(这里指没有持有有效EU Settlement Scheme相应身份)的当事人,开始执行移民执法(Immigration Enforcement);也就是如同以往对待无身份非欧盟移民那样,施以拘留甚至安排遣送等手段(除非,当事人可以符合”延长申请“的特殊情况)。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针对以上内容或者英国移民方面,莎粉们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觉得丽莎的文章不错?请不要吝于点赞和转发!您的支持是丽莎继续前进的动力,我们将尽力为莎粉们提供最新最全的实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