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中的重点变化?移民局在这份更新文件的第13页明确指出,这次针对文件内容的主要更新,在于对应《移民法最新修订通知》(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 HC 1248)中列出的相应变化。这也代表,这些”新变化“,已经(自新年度起/4月6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了。快速补充:有关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定居申请)这类申请想必不少莎粉都已经熟知了。简单说,就是”适用“欧盟定居申请的当事人,需要在今年6月30日之前,申请相应的Settled或Pre-settled身份,才能保障继续合法居留英国的权利。而”适用“EU Settlement Scheme的当事人,基本是指:欧盟籍申请人(包括来自EU,EEA或瑞士公民)是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入境英国,也就是来到英国生活的;那么,欧盟籍当事人(本人)以及其陪同家属,将都能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获得合法居英权,继续留在英国(或对于家属来说,来到英国团聚)。→ 欧盟家属申请:重要时间节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移民局更新的这份新文件,主要的修改重点在于”欧盟家属“上,也就是根据家属们的情况,适用的”申请截止日期“;又或者说,什么情况下,这些(欧盟籍当事人的)非欧盟家属,才可能延长申请期限(这基本代表,当事人可以在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仍可以申请)?1. 抵英日期在2021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对于这些”欧盟家属“,如果是欧盟籍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或民事伴侣,在今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来到英国,那么其”申请期限“就是入境后的3个月内,并且这个日期一般最晚不能晚于2026年1月1日;如果是其他的欧盟家属(合法配偶和伴侣除外),”申请期限“则是入境英国后的3个月内。而如果是欧盟当事人于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在英国领养或出生的未成年孩子,那么申请的期限则是-孩子出生或领养当日算起的3个月内。换句话说,对于这些”欧盟家属“而言,如果是在4月1日之前就抵达英国的,那么申请期限一般是2021年6月30日;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抵达英国的,可以享有自入境英国起的3个月内(延长)申请时间。除非,当事人符合特殊的”合理理由“,才可能额外允许”弹性时间“申请,相关”理由“下面会继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