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论辩学:一种论证理论
Pragma-dialectics: A Theory of Argumentation
作者简介:[荷]弗朗斯·H.范爱默伦(1946-),男,荷兰人,江苏大学国际论辩研究院特聘教授,《论证》(Argumentation)和《语境论证》(Argumentation in Context)主编,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荷兰莱顿大学和中山大学客座教授,主要从事语用论辩学研究,江苏 镇江 212013
译 者:熊明辉,中山大学逻辑与认识研究所
原发信息:《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175期
内容提要:语用论辩学为分析评价论证提供了一种跨学科融合方法。为了评价论证,语用论辩学家以功能化、社会化、外在化和论辩化作为元理论起点,把批判性讨论作为理想模型,给出了一组论证合理性评价的批判性讨论规则。从1990年代开始,为了公正处理论证者试图追求论辩合理性与修辞实效性之间保持一种微妙平衡,语用论辩学从功能上整合了修辞视角,提出了“策略操控”理论框架。从语用论辩学观点来看,每个论证话步都是策略操控的结果,而谬误则是策略操控脱轨。
关键词:语用论辩学/批判性讨论/策略操控/论辩合理性/修辞实效性
一、语用论辩研究方案
语用论辩学(Pragma-Dialectics)由阿姆斯特丹大学范爱默伦(Frans H.van Eemeren)和荷罗顿道斯特(Rob Grootendorst)于20世纪70年代共同创立,迄今已经发展了四十余年,经历三个拓展:(1)理论框架从标准语用论辩理论拓展到了语用论辩理论扩充版;(2)评价标准从论辩合理性拓展到了修辞实效性;(3)评价模型从批判性讨论理想模型拓展到了策略操控模型。
与其他论证理论不同,语用论辩论证理论从两个不同视角来审视论证:一种视角源自语用学之交流视角,主要受言语行为理论和话语分析影响;另一种视角源自论辩学之批判视角,主要受批判理性主义和形式论辩方法的影响。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认为,为了建立完善的论证理论,我们要将经验描述性和批判规范性系统地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给出一条跨学科研究路径,把交流学、语言学、心理学以及哲学与逻辑学视角整合在一起。
显而易见,论证的目的是要借助正、反双方批判性交流论证话步,从实质上或从实体上消除意见分歧,简称为“实质消除意见分歧”。在交流过程中,正方持有争议立场,而反方则对争议立场的可接受性表示怀疑,甚至拒斥。由于论证总是相关二人间话语的组成部分,因此论证理论化属于交流与互动研究,即“语用学”的研究范畴。此外,由于论证的实质总是旨在消除正、反双方间存在的意见分歧,故我们需要一套合理性批判标准来评价其质量与缺点。因此,论证理论化也是规范性话语的组成部分,即“论辩学”的研究范畴。在语用论辩理论中,论证的描述性语用维度与规范性论辩维度被系统地关联在一起。
为了能够把论辩学的规范维度与语用学的描述维度系统地关联在一起,需要实施一个复杂的研究方案。范爱默伦与荷罗顿道斯特认为,该方案应当包括五个相互关联的构成要素[1]9~24,[2],[3]151-170:
(1)哲学要素。其使命是澄清合理性哲学。
(2)理论要素。其任务是,在哲学理想基础上,给出一种合理论证性话语的理想模型。
(3)经验要素。其目的是,从方法层面研究论证实体,准确理解论证性话语的实际进程。
(4)分析要素。从哲学、理论和经验研究的结果开始,根据理想模型提供的理论框架,按照论证实体中实际发生的情形,给出一套重构论证性话语的概念工具。
(5)实践要素。从前面四种要素所获洞察开始,解决论证实践中恰当处理需求的相关问题。
二、四种元理论起点
在实施语用论辩研究方案中,是从四种元理论起点着手处理论证的。这些起点表明了符合理论化进程的一般方法论原则。既然每个起点都表达了其他方法的出发点,那么当把这些起点结合在一起时,四种元理论起点就圈定了语用论辩方法的特殊地位。
在语用论辩研究方案中,这些元理论起点构成了系统组合描述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前者关注于人类交流与互动过程中的语境化论证性话语,后者关注的是约束批判交流中的论证。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认为,在论证中,为了实现语用维度与规范维度的期望整合,需要密切关注功能化、社会化、外在化与论辩化四大主题[4]。
首先,功能化。不仅在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方法中,而且在其他研究中,常常用纯结构术语把论证处理为一个逻辑推论或推演的复合体。结构性描述有许多值得推荐之处,但在论证情形下,它们没有公平对待话语设计的功能理念。因此,在处理意见分歧时,基本论证功能易被忽视。论证产生于对意见分歧的回应,或者说,产生于预见了意见分歧。在相关情形下,为了达到消除这种意见分歧之目的,证成路线选择是人为的。因此,论证理论化应当关注言语行为的具体功能,而提出这些言语行为正是为了履行这些功能。语用论辩学家认为,这就是在处理论证主题过程中需要功能化的理由。
其次,社会化。在重在关注证成立场认知功能的方法中,论证通常被视为个体思维过程的产物,目的是要确立陈述的真。在与他人争论立场可接受性时,不管立场是评价性或规范性还是描述性的,使用这些方法常常基本忽略了交流与互动的作用。可论证本质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之间的显性对话或隐性对话。在他们之间存在或假定存在意见分歧,而且他们愿意共同努力消除意见分歧。因此,在对话式论证交流中,论证总是假定有两个不同的讨论角色。论证理论化应当体现争议双方试图消除意见分歧方式之对话角色。语用论辩学家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在处理论证主题时要关注“社会化”的理由。
第三,外在化。在论证修辞路径中,论证实效性通常与论证者及其听众应如何感觉或如何思考有关。这就意味着,在论证性话语中,这种修辞路径依赖于话步提出与接受背后动机与态度的推测性设计,而且倾向于借助心理分析把话步刻画为一种结果。由于说明性缘故,这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而且也没必要这样做。在进行论证性话语时,人们直接或间接提出他们的立场来供评判,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将他们自己的立场诉诸公众检视。论证理论化不是从假定动机与态度出发,而应当直指双方在具体语境下或针对具体信息背景所实施的言语。这就是为什么语用论辩学家认为在处理论证主题时需要“外在化”的理由。
第四,论辩化。那些处理论证的话语分析家与会话分析家,通常从参与者视角将自己局限于按照论证实体实际发生情况来描述论证。这种视角可称为“主位视角”。“新修辞学家们”采用了相同的描述方法,“说服研究者们”也基本采用了这种方法。然而,如果将论证理论视作一门帮助我们批判性评估论证性话语在合理消除意见分歧方面有所贡献的学科,那么我们就应该采用规范性研究路径,而且应该采用有着理论动机理论的外部视角,可称为“客位视角”。与其他规范性论证理论家一样,语用论辩学家们也在设法推动论证性话步的理性交流。基于所提出论证的质量,这些话步得出一个结果。语用论辩学家将论证视为批判性检验过程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判定争议立场是否站得住脚。由于该检验过程是用一种确保理性交流的建设性调整方式执行的,故他们认为,论证理论化应当旨在给出一个不许论证性话步误入歧途的批判性讨论程序。这就是语用论辩学家认为论证理论需要“论辩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