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十二:正在上下车的人是不是属于第三者

维权案例十二:正在上下车的人是不是属于第三者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本篇,编者应一位网友的请求,将其自己的经历进行分享,供遇到类似事件的车主,提供参考。下面,编者从事件内容,理赔结果,车主措施,诉讼判决,编者观点五个方面简要进行介绍。

一、事件内容:2020年1月某日,车主在跑顺风车时,在起步时,没有注意到后排的乘客还没有完全下车,车轮意外压倒了乘客的脚,造成骨折,损失较大。

 二、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先以跑顺风车为由,即改变使用性质为由,口头拒赔。后来,经过车主的努力,保险公司同意理赔,但是,只同意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赔付(只能赔9.4万),而不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三、车主措施:编者在得到保险公司拒赔答复后,积极进行维权,自己阅读、查阅大量资料,同时,咨询了一些内行人,包括编者本人,本人给车主一些建议和判断,坚定了车主维权的信心,最后,保险公司同意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赔偿,车主在协商无果的,进行了诉讼,与伤者协商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四、诉讼判决:法院最后认定,后面乘客可以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也就说,第三者责任险是可以正常理赔的。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06227.91元,诉讼费承担4188元,原告承担787元诉讼费。

 五、编者观点: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四条的约定:“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也就是说,根据条款约定,事件中的乘客,正常应该属于车上人员。但是,编者认为,这个概念有争议或歧义。假设,一位乘客从车外准备上车,手刚好碰到车门把手,这时车辆正好启动,压了脚,那么,这时,乘客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呢?所以,编者认为,第三者应该认定为,碰撞瞬间前一刻完全脱离车辆的人员,当然,这些内容只是编者个人的观点,仅此探讨。就本事件而言,法院将该事件的时间拉长,而不是考虑一个“瞬间”,而是考虑整个事件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合同角度,有些牵强。所以,就该事件而言,给广大车主的启示是:对于非违法行为,车主认为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的,可以先进行咨询,再诉讼,只要你的理由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只要你的解释合情合理,法院就可能认可你的说法,该事件也是利用这条,车主最后胜诉的。

总结: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法院可能判定属于第三者范畴,其解释或判决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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