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P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1)当GP'为自然人时,无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当GP'为公司法人时,GP'的各个股东在股东层面承担有限责任.合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3)当GP'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自然阻断风险,普通合伙人又须按主体不同继续分类承担风险,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死循环。
(1)境内企业投资人占据了62%的份额,远远髙于境外的26% (2)政府机构份额占比10%,也远远高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3)银行保险信托、FOF、公共养老基金等机构的份额远低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1) GP主体并不能满足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高管资质、从业资质); (2) 自身的投研能力不强,需要有更好的团队进行投资运营; (3) 分化、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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