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新译》第十二章:非智治国德深乃顺

《道德经新译》第十二章(国篇第三章)

非智治国 德深乃顺

(原第65章)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民之难治,以其智多。
故以智治国,国之贼;
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知此两者亦楷式,常知楷式是谓玄德。
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然后乃至大顺。

【注解】

1、以明民:以精明、智慧来治理民,这里引申为政令多出。
2、以愚之:给民众以“愚”的形象。
3、智:巧诈,而非智慧、知识,这里指法令。
4、贼:伤害、危害。
5、楷式:法则,楷模,在这里指关键点。
6、反:同“返”,返回。
7、大顺:顺应自然。

【释义】

过往像尧舜禹这样懂得道的人治理国家,皆不是以精明、智慧来治理民众,反而给民众以“愚”的形象。百姓之所以难治理,是因为他们要面对法令太多。他们的重心不是思考做事,而是思考如何避令。所以用繁杂的法令来治理国就是让国衰败的元凶。不以法而以道治国,才是国家的福。能够明白道法自然者,将是治国之楷模。能做楷模者,是悟道之人。悟道之人知道之深奥,知道之长远,知道与常识是反过来的。反者道之动,动者天下顺。

【释意】

老子不排斥法、令,而是支持大智。用道建立的系统,如宇宙一样,自动平衡互生,让秉道之人感觉不到宇宙律法的存在。大智者用智来支持而非限制,这里的智来自上层,而非老百姓。智慧不是让老百姓知道的,因为“智慧出,有大伪”,不知其存在,只要收益就好了。以智治国,是法治;法要损之又损,损至道;不以智治国,即是道。自然界中也有法,法的原则一是保护,二是支持;而人为的法一是限制、二是阻碍,法的初衷是让每个人做好自己。法本质上没有好坏,有道之人用之,则如虎添翼。心中有道的人,进入所有的“法”中,也是自由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因为你内在的智慧比法令大得多。当法令过多,制定法令的人最终将作茧自缚。
《道德经新译》第十一章(国篇第二章)
三绝三弃 见素抱朴
(原第19章)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
绝仁,弃义民,复孝慈;
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此三者,以为文不足。
故令有所属:
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
【注解】
1、绝圣:中止把人标榜为圣人的行为,当把圣人之行视为常人之行。
2、弃智民:意为弃智于民。智,指法令,真正的智要支持和保护人民,而非限制或阻碍。意为应该放弃更多用于管理人民的法令。
3、绝仁:不标榜仁义。
4、弃义民:即弃义于民,不鼓励民众追求“仁义”名号。
5、绝巧:不追求巧利。
6、弃利盗:意为弃利于盗。
7、属:归属,这里指回归本心、本性。
8、见素抱朴:保持原有的自然本色。见,同“现”,显现;素,未染色的丝;抱:坚守;朴,未雕琢的原木。素、朴是同义词,返璞归真。
9、少私寡欲:灭私心,弃私欲,融入集体意识。
10、绝学:弃绝仁义圣智之学。
【释义】
上德不德,古之善为道者,不把其行标为“圣行”,不把其人标为“圣人”,则民众自然有心效仿;一旦“圣人”名出,逐名违心之智民就随之出现,伪圣人大行其道;当人由心而发,全然绽放自己,社会将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不标榜“仁义”,人们就不会争当义民,就不会有假仁义出现。同样,人们会把孝慈作为平常、本来应该的事情来做。少传播心计、计策、算计之思想,盗就无空可钻,贼也就失业了。这三条看似简单,但仅靠这几句话还是不足以说明白。但最终目的就是让人回归本心、本性,不人为造成彼此分裂、分离、人类集体浑然一体,井然有序,在集体意识下尽情绽放自我。
【释意】
众生平等。当通过仁义、智慧和忠孝将人们人为分开之后,会逐渐加大这个分离。对有道之人来讲,忠孝仁义是本来就应该具备的品质。当遇到问题都应该从自身上找原因,做到少私寡欲、绝学无忧。

老子不拒绝圣人,而是拒绝大伪的圣人、大伪的智慧。老子说的智,是用智支持好人做事,而非限制和阻碍。当一个人站在“利益我们”的角度做事时,仁义、智慧和忠孝都会自然生发出来。把浮华的东西去掉,做圣人之事,绝圣人之名。圣人会把所有人都当作家人。因此要用智慧做事,用道做人,杜绝假仁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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