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轨迹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起,被告人邓某、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通过网络购买车辆违章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并利用购得的信息为他人寻找车辆位置以牟利。其中邓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1100条,购买车辆档案信息、车辆保险信息等20余条;马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770条;张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329条;黄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100条;李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54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邓某、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邓某、马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黄某某、李某属情节严重。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千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对五被告人的定罪,并结合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部分被告人的量刑做出改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次明确将“行踪轨迹”列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但如何认定“行踪轨迹”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本案生效裁判认为,公民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可以认定为《解释》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鲜明立场,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车辆行驶轨迹为何能被认定为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第五条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及其被侵犯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设置了50条、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由于行踪轨迹等高度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后极易引发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解释》规定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500条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车辆行驶轨迹信息是否能认定为《解释》中规定的“行踪轨迹”,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直接影响,需要结合案情作出实质性判断。从交易信息完整性来看,邓某等非法获取的车辆行驶轨迹、车辆卡口照片均是完整、连续的;从交易信息的用途来看,邓某等将非法获得的车辆行驶轨迹提供给他人实施催债、扣车,从而获取利益;从交易信息价格来看,每台车的行驶轨迹信息500元,远高于该车的保险信息、档案等价格。综上,邓某等非法获取的车辆行驶轨迹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被非法获取、出售后极易对公民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应认定为《解释》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行踪轨迹”,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编辑:沈观 利玥漾
审校:陈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