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聖令》與唐宋制度...
在將《天聖令》復原爲唐令的過程中,如何將宋天聖時期的制度還原爲唐開元時期的制度,首當其衝的是官制的變化,即所體現的是從宋元豐改制之前的官制回復至唐開元官制。通過對唐令與宋令的對比研究,可以察知這一歷史階段法令的演變,把握其间制度的變遷,補充和梳理相關制度的細節。爲了討論唐宋不同時期的制度及其變化,凡敍述唐代制度則附録復原後的唐令爲依據,原《天聖令》的宋令條文用以討論宋代制度。具體復原過程,見《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1]。
《天聖令·營繕令》有關營繕項目主要圍繞將作、少府、軍器監,此外還有掖庭局、都水監和地方州縣各級職掌。
將作監大匠“掌供邦國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2],負責内外修營。有左校、右校、甄官署分掌木、土、石工,供營構修建。中校掌舟車、兵仗,百工掌採伐林木。《營繕令》中關於城郭、宮廟、第宅、京城橋道等條都屬將作監管轄。
少府轄左、中、右尚,織染,掌冶等署,總管天子、后妃、百官服輿、器用、儀制所需。《營繕令》中關於“造車皆同軌”條、“造錦羅紗”條、“用瓦器之處”條等條目很多,其中“天子之服御,百官之儀制”部分由少府掌供。此外,則由地方經營。如“州縣所造禮器車輅”條等。玄宗開元二年(714)曾罷除兩京及諸州官織錦坊以禁奢華風尚[3]。地方上類似織錦坊一類的還有車船、軍器、瓷器等官府作坊。
軍器監原來隸屬於少府監,隋少府監有甲鎧署、弓弩署,唐有武器監,“開元以前,軍器皆出右尚署”[4]。開元三年置軍器監,一度又隸屬少府[5]。開元十六年在北都置監。《營繕令》中的“營造軍器”、“三京及州鎮等貯庫器仗”和“鍪甲具裝”等條與軍器監有關。
圍繞營繕實施全過程,牽涉了許多部門。
(一)營繕立項申請與物料人功申報
宋2 諸新造州鎮城郭役功者,具科申奏,聽報營造。
復原第3 諸新造州鎮城郭役功者,計人功多少,申尚書省,聽報,始合役功[6]。
其中“具科申奏,聽報營造”就是《唐律疏議》卷一六《擅興律》興造不言上待報條疏“……有所營造,依《營繕令》,計人功多少,申尚書省,聽報,始合役功”。唐律“有所營造”即指修城郭、築堤防等。如果不經申省奏聞聽報,即屬擅興,依律處分。按唐律,“有所興造,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報”以及“非法興造及雜徭役”,皆坐贓論。
宋3 諸别奉敕令有營造,及和雇造作之類,未定用物數者,所司支料,皆先録所須總數,奏聞。
復原第4 諸别敕有所營造,及和雇造作之類,所司皆先録所須總數,申尚書省。
《養老令》此條集解引《令釋》注:“此條,臨時别勅營造之類耳。尋常營造,下條有文,見《唐令》。”則説明,即使臨時之舉,亦須奏聞,即申尚書省。
按《唐六典》卷二三“將作監丞”條:“凡内外繕造,百司供給,大事則聽制敕,小事則俟省符,以諮大匠,而下於署監,以供其職。”所有中外土木興造營繕项目,按其規模分爲大小事,或以皇帝制敕,或以省符即由工部下符。工部“掌經營興造之衆務,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繕葺,工匠之程式,咸經度之”[7]。即由工部掌程式制度,包括每年營繕所需財物預算交由度支司,而具體繕造事宜則交由營繕諸司,所謂“凡京都營繕,皆下少府、將作共其用”。[8]共,即供,指供其材木物料工匠等。其由度支預算營繕所須申請報送,可見以下令條:
宋12 三京營造及貯備雜物,每年諸司總料來年一周所須,申三司,本司量校,豫定出所科備、營造期限,總奏聽報。若依法先有定料,不須增減者,得本司處分。其年常支料供用不足,及支料之外,更有别須,應科料者,亦申奏聽報。
復原第12 諸在京營造及貯備雜物,每年諸司總料來年所須,申尚書省付度支,預定出所科備。若依法先有定料,不須增減者,不用此令。其年常支料,供用不足,及支料之外,更有别須,應科料者,亦申尚書省。
此條“每年諸司總料來年所須,申尚書省付度支”是根據《養老令》中“每年諸司總料來年所須,申太政官付主計”復原的,太政官對應唐尚書省,主計對應唐度支司。度支“每歲計其所出而支其所用”,[9]負責每年財政預算制定,以歲入爲基礎,計劃來年所需,此條中的預算即包括《唐律疏議》卷一六《擅興律》“有所興造”條所説的“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養老令》此條集解也注明“此令爲備料及材木”,所以需“前年申送”。
少府和將作司所用原料出給包括進貢、諸司採造及和市。《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監丞”條:“凡五署所修之物須金石(木)、齒革、羽毛、竹木而成者,則上尚書省,尚書省下所由司以供給焉。凡五署之所入於庫物,各以名數並其州土所生以籍之,季終則上於所由,其副留於監;有出給者,則隨注所供而印署之。”
府内各署所用,如中尚署所用“金木、齒革、羽毛之屬”,左尚署所用“金帛、膠漆、材竹之屬”,右尚署所用“綾絹、金鐡、毛革等”,均“所出方土,以時支送”。
又同書卷三“度支郎中員外郎”條:“凡物之精者與地之近者以供御(國)(謂支納司農、太府、將作、少府等物),物之固者與地之遠者以供軍(謂支納邊軍及諸都督、都護府),皆料其遠近、時月、衆寡、好惡,而統其務焉。”[10]
卷二二《織染署》:“凡染,大抵以草木而成,有以花、葉,有以莖、實,有以根、皮,出有方土,採以時月,皆率其屬而修其軄焉。”諸司採造爲百工、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監所掌供,“凡修造所須材幹之具,皆取之有時,用之有節”。[11]
此條所説的常支料指固定的賦税和貢進採造,“及支料之外,更有别須,應科料者”,與前條臨時别敕營造,都是指超出常支料以外的。其中“科料”在《養老令》中作“科折”,與之相對應的有《天聖令·賦役令》唐1條規定:“諸課(役),每年計帳至户部,具録色目,牒度支支配(來)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訖。若須折受餘物,亦預支料,同時處分。若是軍國所須,庫藏見無者,録狀奏聞,不得即科下。”其中“折受餘物”即是賦税折造。這是獲取營造所需原料的又一種途徑。
由此,尚書度支、户部、工部各司其職,完成財物預算、工匠派遣、材料採造等程式,由少府、將作實施營造工程,共同完成。諸司之間的指揮調度還可以從諸司實施細則的《式》的執行關係上來瞭解。《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云:“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禄、太僕、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爲其篇目,凡三十三篇,爲二十卷)。”在營繕司中,將作監和少府監不同,將作監没有本司的式,而少府監則有《少府式》。在《唐會要》卷三一《雜録》和《冊府元龜》卷六一《帝王部·立制度》中,有《少府式》,規定公主出降時的犢車等級。
將作監所遵循執行的式包括《工部式》、《水部式》和《户部式》等。據《唐六典》卷七《工部》注文中記述長功、中功、短功的規定,在《唐六典》卷二三“將作監丞”條也有同樣記載,這一部分的敍述是《營繕令》的内容:
宋1 諸計功程者,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爲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爲中功,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爲短功。春夏不得伐木。必臨時要須,不可廢闕者,不用此令。
復原第1 諸計功程者,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爲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爲中功,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爲短功。
復原第2 諸四時之禁,每歲十月以後,盡於二月,不得起治作。冬至以後,盡九月,不得興土工。春夏不伐木。若臨事要行,理不可廢者,以從别式。
復原時依據《唐六典》復原爲兩條唐令,一爲“計功程”條,二爲“四時之禁”條。在第一條内容之後,《唐六典》有“其役功則依《户部式》”,由此可知,將作監有關工匠的派發調遣要依據《户部式》行事。而第二條中禁令範圍以外的臨時需求所遵從的“别式”,或許應該是《工部式》。
關於將作監行用的《工部式》,因唐代諸司式多佚,材料不足。《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三七有一條神宗元豐六年(1083)的材料或可説明兩司之間的關係。其年七月,“樞密院左知客、勾當西府周克誠二月辛亥申本府,以左右丞兩位修葺廳堂,乞批狀送工部下將作監。”然既不赴王珪、蔡確書押,又不經開拆房行下,下工部,工部案驗批稱“不候押,先印發”,巡兵下符將作監。御史楊畏爲此上奏:“准格,尚書省掌受付六曹諸司文書,舉省内綱紀程式,又内外文字申都省開拆房,受左右司分定,印日發付;而《工部式》,修造有委所屬保明取旨,有令申請相度指揮,程式甚嚴,蓋不可亂,尚書省職在舉之而已。”
相應地,《營繕令》中部分條文可以與《水部式》的若干規定相比照。如渠堰破壞,差人修理,物料供造、防人雜匠役使等,在《營繕令》水利設施維護修理的基本法則之外,《水部式》在細節上作了規定。
(二)相關職能與責任分配
相關諸司之間的責任連帶和分工負責,使得在諸司各自獨立行使職權的同時,其與他司的承遞關係也通過營繕程序的不同環節,依次得以立體地具象地展現出來,從而可以瞭解各專門機構職能體現的實際狀況。
復原第17 諸軍器供宿衛者,每年二時,衛尉卿巡檢。其甲番别與少府監相知,令匠共金吾就仗鋪同檢,指授縫連訖,仍令御史臺重覆。餘有不調及損破,隨即料理。若非理損壞,及所巡匠知壞不言者,並令主司推罪。其有不任者,各從本衛申所司,送在府監修理,於武庫給替。若諸處所送器仗等須修理者,亦准此。其金銀裝刀,若有非理損失者,追服用人;研耗者,官爲修理。
此條置於“右令不行”部分,爲《天聖令》後附唐令,即爲宋令所不用,廢而綴於後,並保存了唐令的本來面貌。此條集中反映了圍繞軍器的製造和修理,各司之間的協調和聯繫。涉及的營繕軍器諸司有少府監、金吾衛。“軍器供宿衛者”,指非作戰所用,而是用於軍隊儀仗的軍儀器械,這部分軍仗由軍器監營造,以與諸冶監所鑄造的“兵農之器”[12]相區别。令文中的“金銀裝刀”,是裝飾以金、銀的佩刀,用於儀仗所用,謂之儀刀。《唐六典》卷一六“武庫令丞”條注曰:“今儀刀蓋古班劔之類,晉、宋已來謂之御刀,後魏曰长刀,皆施龍鳳環;至隋,謂之儀刀,裝以金銀,羽儀所執。”又有金銅裝儀刀、鍮石裝儀刀[13]。軍器監所製造的軍仗器械皆納於武庫。
此條應屬軍器監職掌,但是從本條來看,並無軍器監之司,而是由少府監負責。按軍器監於武徳元年(618)始置,貞觀六年(632)三月十日廢,併入少府監。開元初置軍器使,三年(715)以使爲監。十一年罷歸少府監,爲甲弩坊。直至天寶六載(747),又置軍器監,以監一人領甲坊、弩坊兩署。此條令文正好反映了在開元十一年軍器監廢後由少府兼掌軍器時期的狀況。不僅可以證明此條唐令是開元二十五年令文,而且也可以看到,在《唐六典》中存在的始置於開元十六年的北都軍器監,在地位上不能與原來意義上的軍器監相提並論,原因或許是其“亦嘗以太原尹兼領”[14]的緣故。
此條中,由掌管武庫的衛尉卿負責,“每年二時,衛尉卿巡檢”,《唐六典》卷一六衛尉卿之職“掌邦國器械、文物之政令,總武庫、武器、守宮三署之官屬”,“凡天下兵器入京師者,皆籍其名數而藏之。凡大祭祀、大朝會,則供其羽儀、節鉞、金鼓、帷帟、茵席之屬。其應供宿衛者,每歲二時閲之,其有損弊者,則移於少府監及金吾修之”。修理由少府監及金吾共同執掌,金吾掌宿衛宮中及京城晝夜巡警之法以執禦非違,並掌駕仗鹵簿,所以須“令匠共金吾”同檢於仗鋪。在諸司聯手共舉之外,亦有明確分工,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宋18 京城内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分作司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復原第22 諸兩京城内諸橋及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在復原爲唐令時,主要的依據是《唐會要》卷八六《橋梁》開元十九年(731)六月勅,比較《唐會要》和宋18條後發現,除了官司名稱的差異外,《唐會要》少了“道”和“自”兩字。《養老令》“自餘役京内人夫”有“自”字,可證是《唐會要》脱字。而“道”在復原時爲謹慎起見没有逕補,另文加以探討[15],並由此認定,京城内橋道僅當城門街者由將作監負責,此外由所在州縣長官負責。一如《唐六典》卷七“水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天下造舟之梁四(河三,洛一。河則蒲津;大陽;盟津,一名河陽。洛則孝義也),石柱之梁四(洛三,灞一。洛則天津、永濟、中橋,灞則灞橋也),木柱之梁三(皆渭川也。便橋、中渭橋、東渭橋,此舉京都之衝要也),巨梁十有一,皆國工修之。其餘皆所管州縣隨時營葺。[16]
除重要橋梁由將作監負責修理以外,其餘皆由所屬州縣隨時修理。具體到此條也是如此,京城内諸橋按照所在位置和重要性劃歸將作監和州縣修葺,各司其職,彼此之間形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