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研究二十五:经营型传销与欺诈型传销的区别及意义
涉及传销的概念,一定要先理解什么是直销。在我国,直销与传销这两个概念一直纠缠不清。司法实践中一旦某企业的经营牵涉到层级,或发展下线,或发展会员,公安机关就有立案侦查的冲动,由于法律规定传销的资金可以罚没,导致一些经营型传销企业被入罪,一大批参加者被入罪。
直销是由美国雅芳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正式进入中国引起的经营变革浪潮,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直销一直与传销形影不离,老百姓不知道什么是传销,以为企业拥有直销牌照就可以随意发展下线,把经营型传销误以为直销,甚至把欺诈型传销当成直销。
一、什么是直销,我国的直销与国外的直销有何不同?
根据世界直销协会联会定义:直销是以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将产品服务销售给消费者,销售地点通常在消费者或他人家中、工作场所、或其他有别于固定零售商店的地点。
美国的直销概念:是一种通过人员接触(销售人员对购买者),不在固定商业地点,主要在家里进行的消费性产品或服务的配销方式。
台湾地区关于直销的概念:直销是直接于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的销售,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详细说明或示范。
针对上述关于直销的定义,我们可以归纳直销的两个特征,一是没有固定的销售地点;二是面对面的人员销售。严格来讲,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繁荣,上述关于直销的概念有些过时,如今网购的流行,大量的商品均由企业直面消费者,但这种模式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直销。
所以笔者认为直销的含义是企业——直销员——消费者的平面模式,直销员的招募、分配制度是直销的核心。国际上的直销是“无店铺销售”,换言之为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我国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后,对直销有着自己独特的限制,简言之为企业——店铺——直销员——消费者。为什么《直销管理条例》必须规定企业须开设店铺,笔者个人的理解是加强行政区划中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防止企业滑向传销(包括经营型传销与欺诈型传销)。
二、什么是传销,我国的传销与国外的传销有何不同?
国际上直销包括二种模式,一是单层次直销,二是多层次直销。所谓单层次直销是指直销人员直属企业,由公司招募、训练与控制。而多层次直销,是指每位想销售公司产品的人,都必须由另一位直销员引荐,并成为其下线,直销员与公司没有雇佣关系,直销员的收入除来自个人所努力的业绩外,还包括自己介绍的下线业绩,只是佣金比例有所不同,这种多层次的直销起源于美国。
简言之,单层次直销公式为:企业——直销员——客户;多层次直销公式:企业——直销员——直销员(或更多的直销员)——客户。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由此可以证明立法禁止直销员可以发展下线,多层次直销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我国的直销公式为:企业——直销员——客户。
所以在我国法律中,多层次直销属于传销的一种,传销因此分为两种:一种是多层次直销,又称为经营型传销。另一种为金字塔式销售,又称为欺诈型传销。
两者的区别在于,经营型传销是直销员可以发展下线,可以构建多层次销售体系,出售的产品合法、质量可靠。而欺诈型传销,一是多层次的上下线组织体系,二是销售的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为核心。
三、经营性传销不属于刑法上的传销犯罪,却可以被行政处罚
加入WTO后,我国政府一直没有批准多层次销售模式,主要担心多层次的团队计酬模式很容易演变成“金字塔式的老鼠会”,演变成欺诈型传销。
经营型传销与欺诈型传销有时也非常难以区别,美国联络贸易委员会在上世纪70年代打击金字塔公司时,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多层次直销公司是著名的安利公司,从1975年开始审查,争议时间长达4年之久,直到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才最后判定: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公司,不是欺诈型传销公司。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利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主要的特征是多层级销售+骗取财物。
但是经营性传销,仅仅是层次销售,不存在骗取财物。陈兴良教授认为“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必然结局,而且是本罪独立的客观要素。这种诈骗型传销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特殊性,不仅要有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且还存在加入者因受欺骗参与传销而产生认识错误,在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时,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才予以处罚。
实践中,但凡涉及多层次销售之模式下,有关办案部门未能吃透经营型传销与欺诈型传销的区别,就把多层次销售列为打击对象。《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均认为多层次直销或经营型传销,仅仅违反的是行政法,不属于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调整对象。
周光权教授认为,将传销组织有层,外观上有“拉人头”嫌疑,但上一级成员的提成主要以下一级的商品销售额作为计酬依据的情形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人为扩大刑事处罚范畴,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律师在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过程,一定要研究涉案企业的经营模式,还要仔细判断交易的过程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存在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