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俗地理解利得?
2006 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基本准则以取代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原基本准则中规定的会计目标、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变动是对会计要素的修改与规范。
在原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要素。其中,对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本上形成了定论,较有争议的是关于构成利润表的三个要素。
在新基本准则中,不仅按照2000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更值得关注的是,正式将“利得”和“损失”概念引入我国基本会计准则。
新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这里的利得与损失是狭义的,不包括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和费用,着眼于企业边缘性、偶发性交易事项导致的权益变动,与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利得与损失的概念相近。
新基本准则的改进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原基本准则将收入定义为在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很明显采用的是收入的“流转过程观”。
新基本准则引入了利得的概念,对其进行了补充,体现了更科学的理论基础。
其次,利得与损失作为财务报表子要素的增加,将非经常性损益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确认,使得权益的变动情况得到了更全面的反映。
再者,通过各国准则对比可以看出,利得与损失要素是国际公认的概念,只是内涵各有不同而已,将其引入我国准则体系,体现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协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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