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说《论语》:宪问篇(二十二)

01

   原  文     

宪问第十四

14.22 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

02

   释  解      

子路问事君之道,老师说:“事君之道在于助君主依仁德道义而行,在于彰显礼乐道义文明而不偏离仁德大道。因此,为臣者一方面要尊君忠君,尽职尽力无欺于君;另一方面要敬忠于仁德,无欺于道义,当君主有偏失的时候,要对君主负责,能犯颜直谏,助君主回归正道,以尽为臣的忠诚道义的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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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字     

《说文》:欺:诈欺也。从欠其声。去其切。段注:欺,诈也。大徐作“诈欺也”,今依《韵会》正。言部曰:“诈者,欺也。”此曰:“欺者,诈也。”是为转注。从欠者,犹从言之意。
《玉篇》:欺:去其切。欺妄也。
汉字“欺”从欠其声,从欠,指人“自昧其心,必气馁而有所欠”之意;其声,指对人必有所指使。张舜徽在《说文解字约注》中说:“本书言部:'諆,欺也。’此盖诈欺本字,与诈从言同意。欺字从欠,则与亏部虧训气损义近。今俗称所为欺人之事为亏心事,谓于内心有所损也,欺、虧双声,语之转耳。”本义指人自昧其心以诈愚人,使人误信为真,即蒙骗、欺诈之义,引申指欺负,欺侮。
《说文》:犯:侵也。从犬巳声。防险切。
《广韵》:干也,侵也,僭也,胜也。
汉字“犯”从犬巳声,“巳”是“人”的变形,会“狗咬人,狗袭击人”之意。本义为侵犯,引申为触犯、冒犯。注意:“犯”是下位者对上位者的侵犯,这种侵犯是主动的,含有“僭越”的含义。

04

   素说     

前一章通过陈成子弑简公,老师“不敢不告也”的述说,让人们体悟行政者“言之不怍”的“为之也难”,从而把握从政者求讨正义的担当应为之职责。本章承接前面二章,通过子路事君之问,让行政者把握道义为先的事君的之道,体悟事君的正直无欺之诚和犯颜谏争之勇。
子路问事君之道,老师说:“事君之道在于助君主依仁德道义而行,在于彰显礼乐道义文明而不偏离仁德大道。因此,为臣者一方面要尊君忠君,尽职尽力无欺于君;另一方面要敬忠于仁德,无欺于道义,当君主有偏失的时候,要对君主负责,能犯颜直谏,助君主回归正道,以尽为臣的忠诚道义的职守。”
本章需要注意的是“勿欺也,而犯之”。本章的文本是“勿欺也,而犯之”,不是“勿欺之,而犯之”。因此“勿欺也“不是单单指不欺君主,还包括不欺道义,不欺己心之意。“而犯之”之“犯”是出自于“勿欺”之中,惟有“勿欺”而后才能有“犯”的道义之勇。“犯”的目的在于不使天下偏离仁德道义。尊君、忠君虽是为臣的道义职责,但不能欺蒙君主,让其违礼背道,因此对于君主的过失,要直言敢谏,甚至要犯颜勇谏。这才是奉侍君主的原则。王夫之《四书稗疏》笺解:“'勿欺也’三字,是自己打量语。必内省诸心,果自信曰勿欺也,而犯颜以谏。理所不然,心所不达,止以说得成理压人,曰'欺’。”《何晏集解》引:“孔曰:'事君之道,义不可欺,当能犯颜谏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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