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后请求母亲返还彩礼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败诉

裁判要旨:

1. 原告王xx(女)现已满20周岁,其要求被告张xx(其母亲)提供户口本以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张xx表示愿意提供办理登记所需材料,支持王xx的婚姻自主,故法院对王xx要求张xx提供户口本的诉请予以支持。

2.原告王xx称彩礼款其存入银行后被母亲张xx更改至母亲张xx名下,母亲张xx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原告王xx诉请被告张xx返还彩礼款110000元无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1. 民法典对于返还彩礼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民法典规定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有彩礼返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般规定中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请求返还彩礼的主体应该是男方,本案原告应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败诉也就能够理解,白花钱导致无功。

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规定: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4. 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的给付:(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本案事实

(一)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王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xx(原告的母亲)返还原告身份证;2.判令被告提供户口本协助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10000元、孩子礼金款10000元及四金(金戒指、金项链及吊坠、金耳环、金手镯);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原告母亲,户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被告系户主。

2019年春节过后原告经人介绍与李xx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9年农历5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因原告当时未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与送好时,李xx赠送原告彩礼款现金110000元,原告将该110000元存在本人银行卡上,后被告将该款取出存在自己的银行卡上。

2019年农历11月21日原告生育一子。原告怀孕后听说佩戴金饰对胎儿有辐射,有次回家时把李xx在订婚时赠送给自己的四金放到娘家,让被告替自己保管。2020年春节前,原告回被告家,被告趁原告睡觉时把原告的身份证及生孩子时收取的礼金款10000元拿走。原告发现后向其索要,被告称替原告保管,拒不返回。2020年春节过后,因原告即将满20周岁,达到结婚年龄。原告准备与李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向民政部门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不同意,被告行为严重妨碍了原告的婚姻自由,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另,被告占有原告的彩礼款及孩子礼金款共计1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张x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愿意随时配合为原告提供办理登记等材料,支持原告的婚姻自主,被告没有占有原告的钱款,原告所述占有其钱款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张xx系原告王xx之母亲,双方户籍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登记户主为张xx。

审理中,张xx与王xx均认可:王xx结婚彩礼款共计110000元(其中,订婚30000元,送礼80000元),四金为金戒指、金项链及吊坠、金耳环、金手镯,张xx给付王xx孩子礼金款10000元。

王xx现认为张xx侵犯其婚姻自主权,故诉至法院。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王xx现已满20周岁,其要求张xx提供户口本以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张xx表示愿意提供办理登记所需材料,支持王xx的婚姻自主,故法院对王xx要求张xx提供户口本的诉请,予以支持。

审理中,关于王xx身份证去处,张xx称不知情,王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身份证在张xx处,故法院对王xx要求张xx返还其身份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彩礼款110000元,审理中,王xx称彩礼款其存入银行后被张xx更改至张xx名下,张xx不予认可,法院认为,王xx诉请张xx返还彩礼款110000元无依据,不予支持。

审理中,张xx与王xx均认可四金,王xx称其将四金给了张xx,张xx不认可,称一直在王xx处,王xx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王xx诉请张xx返还四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中,张xx与王xx均认可张xx给付王xx孩子礼金款10000元,王xx称张xx后来又把该10000元拿走了,张xx不予认可,法院认为,王xx要求张xx返还该10000元,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张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有义务向原告王xx提供户口本,以便于原告王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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