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社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就规范“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提出18条指导意见,2021年5月01日起试行

本网评论员 何应洋

日前,南京市人社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就规范餐饮网约配送员(“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提出18条指导意见,2021年5月01日起试行。(据2021年5月08日全国总工会官微报道)

南京这一意见的出台,对当地“外卖骑手”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众所周知,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网约工、外卖送餐员、快递小哥等新业态劳动者与日俱增,已成为中国劳动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此类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1%。相应的,有关这一群体的劳动纠纷,近年来也呈现出高发态势。其中,新业态劳动者与网络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焦点。据2021年4月28日北京日报消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该院近年来受理的平台用工争议案件中,58.74%的案件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已审结的案件中,判定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用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有118件,占82.52%。与此同时,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发现,在涉及新业态劳动者被欠薪、因工受伤要求赔偿等争议案件中,各地法院对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较为明确统一的意见,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裁定上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倘若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近几年来,从各省两会到全国两会,呼吁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了一个热点议题、高频话题。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聚焦“困在系统里”的新业态劳动者,提出要补齐政策法规短板,明确他们的“法律身份”,让他们维权有据可依。去年(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要求人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今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要“探索和制定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河南、北京等多省市也出台文件,对新业态劳动用工进行规制。

国家和省一级的意见,多为宏观层面要求,主要是作出原则性方向性的制度安排,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进一步细分用工类别、明确责任主体、分类进行规制,打通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南京市的上述文件,没有面面俱到,而是从小切口着手,先就如何规范“外卖骑手”这一类劳动用工提出指导意见:在用工关系方面,对“外卖骑手”类别及其与平台企业属何种用工关系,作出清晰界定,并要求平台企业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在权益维护方面,要求平台企业为“外卖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在畅通维权渠道方面,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大对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法律援助机构要为“外卖骑手”中经济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这一系列规定,明确而具体,务实而管用,好操作且能落地。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问题症结,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不是大而全而是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措施——这既是一种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南京市的做法值得称道,其给我们如何更加有效、更为精准地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期待更多类似政策措施的出台,努力让新业态劳动者不再“困在系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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