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疾病,婚后能否撤销?
婚前隐瞒疾病,婚后能否撤销? 据媒体报道小林和小张恋爱一年后结婚,婚宴当晚,妻子小张发现丈夫偷偷服药,小林坦白曾患有甲状腺癌,现已治愈,不影响生活工作和生育。小张认为男方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婚姻自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然而法院认为因为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参照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治愈,且恢复状况良好,所以认为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故最终判决驳回了小张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结婚并不仅仅意味这两个人开始共同生活, 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 如果患有疾病,结婚后则可能传染给对方或者传染、遗传给下一代,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民法典出台后,虽然删除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是根据民法典1053条的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那么本案中,小林患有甲状腺癌,到底算不算重大疾病? 随着科技医疗水平的进步和提高。在不同的时期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有可能不同。比如在1950年婚姻法规定,“花柳病”,“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为禁婚条件,1980年婚姻法规定麻风病为禁婚条件。2001年婚姻法虽然没有将禁婚的疾病名称进行罗列,母婴保健法也仅仅是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传染性疾病”,“指定性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因此并不能按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具体是什么病,或者某种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如果无法确定,可以请求专业的机构来进行认定。 虽然甲状腺癌,在医学上可能分为好几种类型,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也存在争议,但是,恋爱一年,婚宴当晚还在偷偷服药,主观上应属于故意隐瞒疾病。而从民法典1053条的内容来看,重点也是对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以撤销。即如果没有隐瞒就没有结婚。隐瞒的疾病事项对婚姻有着决定性影响。 婚姻缔结过程中,对于双方的身体情况,双方都应当诚信,毕竟是一辈子的事,两个家庭的事,还是基因延续传承的事,双方都有知情权,因此,故意隐瞒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