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应聘公司财务并投资数万 五年后钱没要回竟获刑!

案情
2013年,大学刚毕业的王舒雅(化名)通过前程无忧投放简历后,应聘进入了云南一家投资公司做财务的工作。后来,公司负责人方孔(化名)成立了深圳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让王舒雅负责公司数据统计和处理投资者提现等工作。
公司在昆明黄金地段租了办公室,而且在电梯、公交车以及网上平台等渠道都有广告,业务收入非常可观。尽管王舒雅的月工资只有6000多,但是她觉得自己找到了一份比较理想的工作。
直到2018年1月18日,王舒雅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被立案调查。
原来,事发之前,公安机关受理了166名市民的报案,称自己的投资被王舒雅所在的公司骗取,至今无法拿回。报案人中,有公务员、记者,甚至还有公司负责人方孔的父亲和亲姐姐,他们投资多则600多万,少则几十万。
检察机关指控,从2013年到2017年间,方孔伙同公司高管还有王舒雅等人利用某互联网交易融资平台,通过公司广告及互联网推广宣传,以“P2P”借款、股权投资以及委托投资的形式,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公司共计向166名投资人吸纳资金1.7亿多元,以股权投资形式吸纳人577万元,以委托投资的形式吸纳资金100万元。
被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王舒雅是公司部门高管,是在方孔的安排下从事开展业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起到进一步的促进作用,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面对突如其来的指控,王舒雅惊恐万分。她说自己并不知道公司从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如果知道肯定不会参与。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王舒雅父母找到了叶明奇律师。
无罪辩护
叶明奇律师在阅卷和会见王舒雅以后,认为王舒雅尽管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但并不构成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本案中王舒雅不具有任何故意。
王舒雅做财务工作和其他同事一样,就是为了寻求一份稳定的工作而已。从形式上看,公司的经营模式没有问题,一个普通的求职者选择这家公司工作没有任何违法性。王舒雅刚从学校毕业,阅历尚浅,让其对公司经营合法性进行实质判断,实属严苛。且王舒雅没有参与过方孔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制定和实施,没有直接接触过客户的资金。公司的所有资金都是交由方孔支配。
二、王舒雅对于公司私自将其登记为股东一事并不知情,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上显示的王舒雅的签字,并不是她本人所签,系他人伪造签名。而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王舒雅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任何收益均无权分配和享受,也不承担公司运营所产生的风险和债务。而且被成为股东的王舒雅占公司股权比例仅为0.17%,其除了领取6000多元的工资以外,并未参与公司管理,也未领取过公司的任何利润分配和分红。
三、公诉机关指控王舒雅将自己的银行卡给公司使用存在违法性的问题,但公司使用员工个人银行卡的行为属于普遍情形,甚至连公司驾驶员都被要求去开银行卡给公司使用。如果不开卡给公司使用,就面临被开除的风险,何况受害人当中不乏有政府官员、记者,甚至连方孔的亲姐姐、妹妹和父亲都被蒙骗,更何况一个刚毕业的毫无社会经验的女孩子?
四、王舒雅尽管职务名为财务部主管,实际上干着出纳的活儿,方孔才是财务部的决策者和实际管理者。不能简单的以刑法规定的主管人员,来推定凡是拥有主管身份的员工都和方孔存在伙同情节,都是主犯,是不恰当的。
五、王舒雅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具有犯罪的主客观意愿,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鉴定书认定王舒雅等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多元,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舒雅使用过1.7亿元中的任何一分钱,其正常的履职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王舒雅存在犯罪故意,他就不可能将自己的钱和家人的钱投资到公司平台50多万元,而收不回的情形。从该情节上讲,王舒雅同样属于受害人。
因此,王舒雅仅仅是公司的一般财务人员,因为学的就是财务专业,在公司也是从事正常的财务工作,并不直接接触业务工作,并未从公司业务中获取业务提成,并非公司的实际股东,并未参与公司的任何利润分配或分红,既不了解非法吸收存款的运作模式,更没有与方孔共谋、策划。所以,王舒雅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应当宣告为无罪。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舒雅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协助方孔通过广告和互联网推广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舒雅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负责资金的提现和按照方孔要求将方孔个人账户所融资金打款到指定用途。协助管理公司并积极开展对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对犯罪行为起着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从犯,对辩护人的部分观点予以采纳。
为此,法院判决王舒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结语
就目前司法实践的案例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多数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叶明奇

云南省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荣获“名人百科”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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