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中国损失517亿美元,战后对日索赔仅得2200万美元
早在1938年11月,著名爱国人士黄炎培等人在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就曾提议国民政府成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着手展开抗战公私财产损失调查工作。蒋介石对黄炎培等人的建议提案非常重视,并“谕令国防最高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参事厅,从速估计抗战之直接间接损失,并时时注意此项工作之进行”。1939年7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制定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调查须知》,通令各机关及地方各级政府调查具报,并指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审核汇编所有材料。应该说,国民党政府是比较重视这项工作的,而且起步也较早。
1943年开罗会议后,同盟国各国开始考虑战后的索赔问题。国民政府在行政院成立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加紧系统调查工作。1944年3月行政院参事室参照苏联索赔办法,草拟《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指出:日本除对我军费赔偿外,还应用以下方式对我予以经济赔偿:“(甲)赔款与债权,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一律取消;(乙)损害赔偿,日本非法侵略所致中国一切公私损害,日本应负赔偿之责,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丙)投资与建设,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包括路矿厂舍各种财产以及存贮物资一律交与中国;(戊)复兴资源,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己)债票伪钞,日本及其所支持伪政权在中国占领区域内所发行公债、伪钞、军用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应由日本政府以国际通货全部赎回。”
1945年9月,国民政府外交长王世杰和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苏联外长莫洛托夫换文会谈时,再次表达了中方对赔偿问题的看法。在当时国内,蒋介石令在“最短期内”将战时公私财产损失及人口伤亡情况调查具报。行政院颁布《抗战损失调查实施要点》指导国内赔偿工作。经过一年多努力,于1946年10月得出不完全统计数字:仅从芦沟桥事变算起,中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313亿美元,间接损失204亿美元。
1945年11月1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通过的《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规定:一是日本对我赔偿以实物为主;二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巨,故对日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同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得日本赔偿总额之过半;3三是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四是日本境内宜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以作赔偿之一部,这些实物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5五是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及产品,在规定年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作赔偿一部。
由此可见,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向日本索赔标准,不是依据中国所受损害数,而是依据日本当时赔偿能力来定;索取的是实物,着重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以充实军力,利于内战。为取得这部分实物,国民政府直接向同盟国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受,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并令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魏道明多次与美国洽商。
在二战后的赔偿中,国民政府得到了与美、苏、英三国相等的日本残余舰艇,占四分之一,分得原日军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共24艘,但总吨位不足5万吨。根据国际惯例,中国将在华接受的日本产业作为赔偿我国损失之一部,当时统计,除苏军从东北拆走大批机器资产外,日在华资产可供赔偿者约3.5亿美元。
据史料记载,当时日本赔偿的核心问题是日本国内实物拆充赔偿。由于负责制定对日政策的远东委员会在将日工业限制在何种水平,以及赔偿分配办法等问题上,各国意见分歧,行动迟缓。中国拟定“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主张日本工业应限制在从事侵略前的水平,拆充赔偿的工厂设备中,中国不应少于50%,鉴于运输能力不足,希望中方所分工厂5年内可由日方代管,或可在日本利用日本人力,由中国经营。据说,这一意见没有受到重视。
1946年初,远东委员会通过了临时拆迁方案,将盟军管制下的日本工厂先作部分拆迁。同年5月和8月,根据划定的12项工业范围,公布可作赔偿的工厂名单,并规定拆迁工厂总数的30%作先期赔偿。国民政府派出恽震、李待琛等5人组成赔偿小组赴日调查。由于各国争吵不休,直接影响了赔偿工作进行。
从1946年9月开始,国民政府方面多次要求美国单独行动,执行先期拆赔。1947年2月14日,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准许在先拆充赔偿的30%中,中国取得15%,英国、荷兰、菲律宾各取5%。
据史料记载,国民政府随后按照赔偿先期交付案,共运回三批工厂器材设备。第一批机床工具类,共7686部,重5.2034万吨。第二批试验设备类,1690具,重7350吨。第三批电气设备及剩余设备两类,电机设备中有1.5万千瓦蒸汽发电机1套,汽动发电机3套,马达发电机28套及变压器等,重6610吨。剩余设备有炼钢平炉、电炉、锅炉、空气压缩机等,重1.9166万吨。第三批于1949年5月运台湾基隆。
到1949年初,国民政府从日本取得实物赔偿只获得先期允诺分给中国15%中的极小部分,约计为2200万美元(未减去已停拆的吴港发电厂和起重机的价值)。与当时国民政府最初期望的50%及1947年9月远东委员会分配给中国的摊赔额30%相距甚远,也可以说只是作了象征性的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