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告强奸,邻居们却说每天睡一起孩子都三岁了,还告强奸
前不久,有报道,两个不满十四周的未成年人,在双方家长见证下,举办了结婚仪式,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这样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结婚的年龄规定,没有疑问。问题是,类似现象,在一些相对偏远欠发达地区,并不鲜见,认为只要举办了婚礼、办了酒席,就是合法夫妻,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意识。
这样一种现象,随着男子赴外务工,接触到更多的人或事,就会对自已的婚姻产生疑问,尤其男或女在务工期遇到心仪的另一方,极易产生移情别恋现象,而男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难以受到法律保护,难以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我国自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从民事角度,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的婚姻不具有婚姻法上的效力,分手时,只能按合伙关系处理财产及债务问题。但是,《刑法》则不同,刑法追求对法益的实质保护,因此,事实婚姻关系在刑法上仍具有意义,仍是重婚罪规制的对象。身边的刑事故事,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通过故事普法。下面开始讲述今天的刑事故事,及故事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孙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在监狱中服刑三年,妻子带着孩子离开了租住的城中村,杳无音信。孙某不认为自已的行为是强奸,因此,在监狱中不断申诉,引起有关方面注意。走访当年孙某邻居时,邻居纷纷不平地说:“他俩是夫妻,那有什么强奸,孩子都三岁了。”事情蹊跷,询问当年办理该案件的派出所,据办案人员说,被害人报案时称,强奸她的是他的前夫,他们二年前已离婚,后经证证属实,两人确实在妻子报案被强奸两年前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经多方证实,两人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邻居都不知道两人离婚的事实,经走访多个当年夫妻所居住城中村的邻居,均认为两人还是夫妻,对两人已经离婚一事全然不知。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即,我国目前框架下不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
如果丈夫采取暴力方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但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采取暴力方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综上,我国目前不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有例外,即在双方婚姻处于非正常状态下,承认婚内强奸罪的成立。前已述,我国不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如何理解婚内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之所以不承认婚内强奸的成立,大概可以认为,男女双方一旦结婚,推定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承担着繁衍后代的基本功能,性生活就是实现这一功能必不可少的,两性之间正常的性生活也是联系夫妻之间感情的纽带,因此,我国目前,承认婚内强奸的条件并不成熟。还有一个原因,大概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所限,如,正当防卫中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如果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那么当妻子要和丈夫而不能,或妻子要争夺财产时,完全可能趁丈夫与其过性生活时,合法地将其杀死,因行使特殊防卫权而无罪,因此,如果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风险巨大。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的目的,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在刑法领域还是要作实质认定,不以一纸证书否认男子之间实质婚姻关系的成立。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承担着家庭的基本功能,繁衍生息就是其中基本功能之一,虽然没有一纸证书,双方仍约定或承诺着互为夫妻义务,那么性生活就必不可少,因此,事实婚姻期间的性行为否认其对妇女意志的违背。动机的不满足或被骗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动机非强奸罪构成要件内容,动机与故意必须作严格区分,否则就会不适当地扩大打击犯罪,侵犯人权。具体到本案,后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被害妇女当事人,据她说,两人的确于两年前离婚,但为了孩子两人仍一起生活,附近邻居都认为其为夫妻。她之所以告孙某强奸,是因为双方说了孙某每月向家里交一千元钱,而孙某不向家里交,因此产生矛盾,当孙某与其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不愿,孙某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从本案来看,引起孙某强奸罪成立的关键,还是动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