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社保的外卖小哥发生工伤事故谁来赔?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法小援推出特别策划“劳动最光荣 关爱农民工”系列文章,以劳动争议类的法律援助案例,为农民工支招献策,规避陷阱,远离职场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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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摔倒骨折
刘某是一名外卖骑手,骑着电动车穿梭在大街小巷。2019年5月,刘某在送餐途中摔倒造成腿部骨折。出事后,公司对刘某不闻不问,不为刘某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愿支付医疗费用。
于是,刘某来到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因刘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刘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李弘晟律师具体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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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思路获受援人认可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刘某了解案件情况。刘某介绍,他入职的是A公司担任骑手,而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出事后,该公司对其置之不理。
李律师对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梳理,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思路,得到了刘某的认可:
首先,刘某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摔倒应被认定为工伤。确定工伤的前提是需要认定刘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A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某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由于A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该公司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支付刘某相应的医疗费用。
再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A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某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
最后,A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刘某已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可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由于该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应由A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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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无视赔偿请求
外卖骑手取得有利结果
李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后,通过仲裁、诉讼确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刘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2020年7月,刘某收到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某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致残等级九级。
鉴定结论已出,但A公司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仍置之不理。刘某无奈又提起了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六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九级伤残对应的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仲裁委全部采纳,最终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刘某各款项共计224241.88元。刘某一案并非一帆风顺,经历两次仲裁、一次诉讼后,最终取得了对刘某有利的结果。
法小援提示
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是案件的前提和关键,只有确认了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主张因工伤产生的相应补助金或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可享受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由社保基金支出。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一旦发生事故被确认为工伤,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
劳动者注意查询用人单位资质
劳动者在入职前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用人单位资质,避免遇到皮包、空壳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用人单位是否有被列入失信名单等。
发生工伤事故后保存证据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注意固定相关证据。工伤认定的期限非常关键,应尽早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来源:北京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