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诉的三个要点
1、反诉提出的时间:法庭辩论结束前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反诉受理的标准: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相同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第1款: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第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关于反诉的受理标准,说明如下两点:
第一,反诉受理的前提是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相同。如果反诉中需要引入他人,不管该他人应作为反诉的原被告还是应作为反诉的第三人,都不再符合“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这一要求。
第二,反诉与本诉应当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相同的纠纷事实,这是从诉讼标的角度来确定反诉的受理标准。
在上述引入案例中,一审法院本诉与反诉案件的当事人不一致为由,对被告的反诉不予受理。具体来说,如该反诉被受理,成都某设备公司可能要在反诉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这就超出了本诉当事人的范畴。
此外,从诉讼标的角度来说,该提起的反诉尚可认为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销售合同)。
3、法院对反诉请求不予受理的救济:不得上诉但可另行起诉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第3款: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对于一般案件被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但如果法院认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对反诉裁定不予受理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不得提起上诉,而应另行起诉。这是实务上容易忽略的地方。
案例来源:支艳:“对反诉不予受理裁定不能上诉”,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