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和抗辩江湖里的那些“人”、那些“事”
江湖无处不在,每个人的心中也都有一个不一样的江湖。
在专利侵权判定和抗辩这个江湖里,也有这样那样的“人”,也发生了这样那样的“事”。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 vs 被诉侵权人
这两派的江湖恩怨,一言难尽,源远流长。他们各自有自己的追随者,这些追随者或立场鲜明,或态度暧昧、纠缠不清。下面,待我一一道来。
在专利侵权判定这个圈子里有5位高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以下,简称“侵权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0〕19号)(以下,简称“侵权司法解释二”)
全面覆盖原则
名义上的老大哥,为人忠厚老实,讲原则,有一说一,不徇私情,不偏袒任何一方,江湖影响力实际上很小。
侵权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等同原则
名义上屈居老二,但能力出众,头脑灵活,江湖影响力超强,是真正的带头大哥,根本不把老大哥放在眼里,江湖人对其评价不一。
是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御用高手,为了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时常还会暴走,做出一些突破原则的事,甚至不讲诚信,妄图两头得利。
侵权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二款: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为了防止等同原则暴走,大BOSS派出三位小弟,专门盯着他。
捐献规则
专门盯着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地盘儿。
侵权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反悔规则
专门盯着权利要求书和专利权人自己说过的话。
侵权司法解释一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小弟3:特意排除规则
专门盯着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一块地盘儿。
侵权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以前还有一些追随等同原则狐假虎威的小弟,激起公愤太大,都被发配到火星,永不录用了。它们是:
多余指定规则(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技术特征对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多余的,在判定侵权时可以忽略该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即使不具有该特征,也可以判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周林频谱仪”案
改劣发明规则
如果被告故意省略或者替换某技术特征导致技术方案变劣,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仍构成专利侵权。
“张建华”案(2008民提字第83号)
在专利侵权抗辩这个圈子里,同样有几位高手
首当其中的三位就是:
捐献规则
禁止反悔规则
特意排除规则
等等,他们不是专利侵权判定那个圈子里的吗?
没错,这三位就是态度暧昧的那几位,如果等同原则太过分,这三位就投靠到这个抗辩圈了。
也还有一些江湖隐士,不问世事,但如果把他们惹毛了,管你是全面覆盖原则,还是等同原则,一并KO。
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62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侵权司法解释一:
第十四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抗辩家族
专利法第69条:
√专利权用尽抗辩
√先用权抗辩
√临时过境抗辩
√科学研究及实验目的抗辩
√Bolar例外抗辩
时隐时现的专利权无效抗辩家族
◆新颖性事由
◆创造性事由
◆公开不充分事由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事由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事由
在柏万清与难寻中心、添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54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
不赔;但要停止侵权,或者不停止侵权而支付使用费;支付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支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
专利法第70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看似旁门左道的抗辩
→抵触申请抗辩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实施技术标准抗辩
题外话,曾经有一段时间,等同原则太离谱了,民怨沸腾,大boss发怒了,管不了你了是吧,大刑伺候,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妥善处理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28日)》“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依法保护公共利益;要妥善处理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上的总结讲话(2008年11月29日)》“在专利审判中,要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关于等同侵权的规定,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4月21日印发法发[2009]23号):“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严格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
↓《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年4月28日)》“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对专利权不适当的扩张。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有关等同侵权规则的适用精神,既要以等同原则克服字面侵权的局限,又要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避免以认定等同侵权的方式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0年4月29日法民三[2010]8号)》“对于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需要作等同侵权判断的,要恰如其分地进行解释。防止不适当扩展权利保护范围,侵占公共空间,妨碍创新和自由竞争。”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11月28日)》“要探索完善等同侵权适用条件,坚持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防止因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而妨碍创新。对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发明,一般要适当限制其等同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2月21日)“正确运用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遏制力度。准确把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禁止反悔、捐献等判断规则,继续探索完善等同侵权适用条件。等同侵权应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防止简单机械适用等同侵权或者不适当扩展其适用范围。”
怕了吧!虽然不能像全面覆盖原则那么僵化,但也不能越雷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