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履职行政诉讼法律问题

导言:目前行政诉讼中,一大块内容是涉及到政府部门履职的诉讼,即原告向政府部门提出履职申请后,政府部门未处理或原告对处理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这其中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很多人容易混淆。

一、投诉与举报

根据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一点实际上明确了投诉与举报的区别,涉及到投诉事项的行政履职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而如果是仅仅涉及到举报内容的行政履职诉讼,则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会依法驳回起诉。

另外,关于行政复议方面,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万珍等人是否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此复。

其实,这份回复与会议纪要所要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是针对行政复议方面的内容。

二、信访与履职

根据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很多时候,法院在审理行政履职案件的时候,会以这一条来驳回原告的起诉,那么区分信访与履职就很有必要了:

首先,两者概念不同。《信访条例》第二条将信访类型划分为批评、建议式信访和行政救济式信访。在理解“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这一概念时,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二是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面临被侵害时能够履行法定保护职责;三是当事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其次,两者受理事项不同。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受理的事项主要是信访人对特定主体的职务行为进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特定主体的职务行为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明确的职权指向,因为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因此,在对公民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查时,须审查申请的事项是要求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还是要求履行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责。

再者,两者价值定位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其前半部分可对应于批评建议式信访,第二句可对应于行政救济式信访。对公民而言,“信访权是一种兼具权利救济以及政治参与和监督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而行政机关以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处理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运行,是其通过行政执法以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民权益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选择信访抑或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具有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而一旦选定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政府部门无权以信访之名行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之实。

第四,两者职权依据不同。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职权是职责的保障。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人向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信访条例》;而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其依据则是涉及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如果不涉及到上述内容,或者政府部门压根未进行答复或处理,就不能适用该条驳回原告起诉。

当然,政府部门未进行答复还有可能是它不具备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权力,这种情况,会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涉及到各行各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是纷繁复杂,不应随意提起,否则一方面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也会出现滥诉现象。想要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权益,最好还是对专业内容有所了解,由专业律师指导,毕竟老马识途会让你少走许多弯路。

发布于 2 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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