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洛魁人与易洛魁联盟1
一、易洛魁人
易洛魁人(Iroquois),北美洲印第安人的一支。原分布在密西西比河以西,后迁到安大略湖和伊利湖一带。共约 9万人(1978)。本支包括塞内卡人、卡尤加人、奥内达人、摩霍克人和奥南达加人,旁支包括伊利人、切罗基人等,共有十多个部落。属蒙古人种美洲支。使用易洛魁语,属印第安语系霍卡-西乌语族。信仰多神和自然崇拜。
易洛魁人指易洛魁联盟的任何成员,或泛指操易洛魁语的北美印第安部落之成员,如较著名的卡尤加人(Cayuga)、切罗基人、休伦人、摩和克人、奥奈达人(Oneida)、奥农达加人(Onondaga)、塞尼卡人(Seneca)和图斯卡罗拉人(Tuscarora)。易洛魁语系集团占居于大湖区较低一带,一些较偏远的部落则居於东南沿海低洼地区和阿帕拉契高地。这个地区包含了部分所谓的东部林地文化。
1、历史沿革
易洛魁人于1570年组成易洛魁联盟,包括莫哈克、奥内达、奥农达加、卡尤加、塞内卡5个部落。1715年土斯卡罗拉部落加入进来,成为人们常说的“六部落”。他们的语言很相似,彼此能够互相听懂。莫哈克部落是各部落公认的“大哥”,被称为“(拥有)燧石的人们”。
易洛魁人从事锄耕农业,兼营渔猎和畜牧、制陶和编筐等手工艺。长期实行母系氏族制。氏族以图腾命名,以议事会为权力机构,并严格实行族外婚。母系大家族是基本社会单位,居住在一个长屋之内,过着共同的经济生活。血统和财产继承按母系计算。妇女地位较高。
联盟地域辽阔,东自哈得孙河,西抵密歇根湖,北起渥太华河,南达俄亥俄河和波托马克河,到18世纪成立北美最强大的部落集团。曾顽强抵抗荷、英、法殖民者入侵。美国独立战争时,“联盟”被英、美分化利用,1779年被美军击溃。“联盟”瓦解后,部分成员逃往加拿大,留在美国的被迫住在保留地。一般靠制作零星手工艺品或打短工度日,生活较贫困。1950年曾因美国政府推行的民族歧视政策而向联合国提出控诉,得到了全世界进步力量的支持。
2、生活型态
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他的一部著作中描写了一种印第安人的住房,称为“荷—德—诺—索—特”,意思是长屋。这种住房用木杆和树皮搭成,有一个尖的或圆的屋顶,最长可达到30米,每座长屋中住着一个母系大家族。住在长屋里的印第安人自称为“荷—德—诺—骚—尼”,意思是“住长屋的人”。他们又被称为易洛魁人。
易洛魁人诸部落的生活型态为半定居式,从事农耕,必要时将部落以栅栏围住,居於可容纳许多家庭的长形房舍。利用榆树皮来覆盖房舍,或制作诸如桶、盘等容器,和建造独木舟。聚集数百人的村落自成一社会和经济单位。
男人结夥建造房舍、架设栅栏、捕鱼、狩猎、巡行、贸易、竞技、保卫村庄免遭攻击和出征。女人则编成组别,各由一名老妇指挥,在村落外围的玉米、豆类和南瓜田里耕作。收获之後,家庭猎鹿小组即深入森林营宿,至仲冬返家。春季鱼汛则吸引各家庭迁至附近的溪流和湖泊入口处。
长形房舍的家庭是易洛魁社会的形象。家属或有血缘关系者组成氏族,氏族组成半偶族,半偶族组成部落或种族,种族组成联盟。亲属关系和地域是政治生活的基础。每一个社区都有由成年男子组成的议事会,辅导村落首领。易洛魁人喜好开会,将大量时间耗费在会议上。与会者则依地域、性别、年龄和即将讨论的特定议题来分组;每组均有自己的议定书和计画,以争取大多数人的同意。
易洛魁人复杂的宇宙论以有关一个女人的神话为根据,这女人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这神话的特色在于以大洪水和从天上降落者为主题。别的部落并没有这种执迷於超自然的侵犯、残暴的行为、巫术、折磨人的方法和同类相残的思想,幸而一些美丽的星宿的神话和去来世旅行的游记可缓和这种思想。正式的宗教有6个农业节庆,并以冗长的感恩祷告仪式为特点。还有批准某些政治活动的仪节,比如缔结和约的仪式。大部分的风习迄今尚存。
3、亲属称谓
在这种亲属称谓制中,一个人的父亲和父亲的兄弟共用一个称呼。而母亲和母亲的姐妹则共用一个称谓。但是,一个人的父亲的姐妹和母亲的兄弟各有别的称谓。这种称呼重要的是区分平表和交表。对于一个人来说,交表不如平表。因为在一个人的同辈中,兄弟、姐妹、平表共用一个同样的称谓。
易洛魁式亲属称谓制分布很广,通常与单系继嗣群一同发现,尤其是在组织较散漫的母系社会组织中更易见到。
4、氏族习俗
①收留俘虏
易洛魁人生性好战,自尊完全取决于个人获得的荣耀。各部落间时常发生战争,使得本就为数不多的易洛魁人越来越少。因此,俘虏不被处死,而是被当做奴隶使唤或收留下来,以取代战亡的亲人。
②氏族选举一个酋长和一个酋帅
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一旦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领袖,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并且有时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别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七个氏族确认,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被隆重地,就是说由全易洛魁联盟的联合议事会委任。这样做的意义,在后面就可以看出来。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职位,他也是塞讷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酋帅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号施令。
③氏族可以任意罢免酋长和酋帅
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罢免的人,此后便像其他人一样成为普通战士,成为私人。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罢免酋长。
④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
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这是极其肯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否定表现,赖有这种血缘亲属关系,它所包括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揭示了氏族的本质。从前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报告,把构成氏族制度的各种集团,糊里糊涂地、不加分别地混为一谈,统称为部落、克兰51、萨姆52等等,而且往往说,在这种集团内部禁止通婚,这证明以前人们对于氏族是多么不了解。这便造成了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麦克伦南先生就在这个混乱中得以充当拿破仑,用最后的判决建立了这样的秩序:一切部落分为部落内部禁止通婚的(外婚制的)和许可通婚的(内婚制的)两种。他这样把问题更加彻底混淆以后,便埋头于最深沉的研究中,去探讨在他的两个无聊乏味的类别中,究竟哪一种较古:是外婚还是内婚。自从发现了那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其成员间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后,这种荒谬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们见到易洛魁人时他们所处的那种发展阶段,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着的。
⑤死者的财产转归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
因为易洛魁人所能遗留的东西为数很少,所以他的遗产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享;男子死时,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
⑥同氏族人必须互相援助、保护
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就有义务实行血族复仇。起初是试行调解;行凶者的氏族议事会开会,大抵用道歉与赠送厚礼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的议事会提议和平了结事件。如果提议被接受,事情就算解决了。否则,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个或几个复仇者,他们的义务就是去追寻行凶者,把他杀死。如果这样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没有诉怨的权利,事情就算了结了。
氏族有固定的人名或几套人名,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人名,因此,氏族个别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人名一开始就自行带来氏族的权利。
⑦氏族可以接纳外人入族,并用这个办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这样,未杀死的俘虏,由于被一个氏族接纳入族,就成为塞讷卡部落的成员,从而获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权利。接纳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据氏族的个别成员的提议而实行的:男子可以提议接纳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议接纳外人为自己的孩子;为了确认这种接纳,必须举行入族仪式。个别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于大批接纳别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兴旺起来。在易洛魁人中间,入族仪式在部落议事会的公共集会上举行,实际上已经变为一种宗教仪式。
⑧印第安人的氏族有无专有的宗教祭祀,很难确定;不过印第安人的宗教仪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联系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六个一年一度的宗教节日期间,各个氏族的酋长和酋帅,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在“信仰守护人”以内,而执行祭司的职能。
⑨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纽约州境内四周都为白种人包围的易洛魁人,他们的墓地现在已经绝迹了,但从前是存在过的。在其他印第安人那里,这种墓地还保存着;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亲关系的吐斯卡罗腊人,他们虽然是基督徒,但在墓地上,每一氏族都独成一排,所以,总是把母亲而不是把父亲和孩子埋在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间,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参加葬仪,营造坟墓,致悼词等等。
⑩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罢免酋长和酋帅,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作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罪献礼(杀人赔偿金)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