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民政部: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为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日前民政部重新修订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 。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 。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总台央视记者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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