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一)
导读: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招标采购方式,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热心人士积极参与修法工作。预算单位那些事公众号将分期推送#强词说理 对本次修法建议,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讨论,一起为修法献言献策。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修改建议与理由:
1.#立#法的目的。加强监督管理,貌似更适合从行政监督监督角度,建议保留87号令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2.关于#立#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修改为: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修改建议与理由: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细化并明确。
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依法选择特定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修改建议与理由:
1.引入“招标方式”概念。
2.把“非”改为“不”。
3.一款变成三款。
4.本人希望统一用“招标人”“投标人”。.若国务院财政部门(本办法)采用“采购人”来代替“招标人”,那么相应得应统一把“投标人”改为“供应商”。本办法不适宜“供应商”与“投标人”并存。
5.这条最好移到第二章 招标。而不放在第一章 总则。
修改为:货物服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依法选择特定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修改建议与理由:
删除第二款。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已有相关规定,而且实践中采购人对此不存在困惑。所以在此没必要重申,以珍惜立#法#资源。
修改为: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 询。
修改建议与理由:
1.增加“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采购人具体采购行为的规定”(87号令以及本征求意见稿,大量出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立#法的本意可能是“或者”对应是“任意性规范”;“顿号”对应“强制性规范”。但这样表述不够简洁,而且稍不小心可能就出现遗漏、错漏)。
2.把“投标人”改为“供应商”(理由见第三条修改建议与理由)。
3.建议把该条从本章移到第二章,或者把第二章第十条移到本章。“委托招标”与“自行招标”的规定,应紧挨着或者合并成一条分两款表述,不适宜放在不同章节(建议改为第二章第九条。即第一章,一共六条条文)。
修改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并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采购人具体采购行为的规定。
(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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