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再不思进取,会毁了工程造价这个行业
原创周教授说造价2021-05-06 13:08:46
有一个村庄污水项目,招投标清单中井点降水为单价措施费,分别列有安装和拆除及使用工程量清单,根据招标工程量为所有D315、D160管共7067m,均设置井点降水,井点安装和拆除5833根,使用1404套天,实际施工D315管2632m、D160管2759m,且经业主确认D160管并没有使用井点,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根据合同第12.1条中注③约定涉及的清单数量调整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应调整,其他措施费不调整。但井点降水作为单价措施项目单独列项,工程量是否可以视同实体项目清单进行调整,还是可按D315、D160管道的长度按比例调整。或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调整?
大家觉得应该不应该调呢?
当然不能调,合同已经约定得很清楚。
但是这个合同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细品一下
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范围,是指合同以外的工程量增加减少,价款需调整,同时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之外,其他措施费不调。
这个BUG是很大的,比如原合同内的清单数量偏差调不调?由此对应的措施费调不调?
其实合同并没有说清楚。
但本工程应该不调降水费用,合同中约定得很清楚其他措施费不调整。
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任何人无权更改。
因此有两个结论,无限风险永远是把双刃剑,小心被其反噬,此外招标代理行业再不求上进,会毁了造价行业,如下图这类的招标文件。里面的bug之多,已不想慢慢分析,因为那些招标代理根本不通造价,无法深度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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