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未遂,起诉药店。

北京一女子因家事纠纷服药自杀,被朋友发现送医院抢救脱险,保住生命,服药自杀导致身体受到损害。该女士起诉药店,索赔2.1万元,理由是该女子服用的自杀药导致肝脏衰竭,药店违规出售处方药,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药店违规出售“录氮平”确有过错,但与该女士服药自杀没有因果关系,依法驳回该女士诉讼请求。自杀完全是个人自主行为,药店无法预知判断消费者买药的真正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药店可以承担违规出售处方药的过错责任,但对消费者服药自杀行为,绝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杀碰瓷,转嫁责任,牵强附会,强词夺理,后果自负。法律不能纵容无理取闹的诉讼请求,以保障正常的社会消费行为。按此逻辑,持刀砍人追究卖刀者,高空自杀追究开发商,荒诞不经,不可理喻。同情“弱者”,我死我有理的荒谬行为,曾经得到许多判例的鼓励和支持,助长了无理缠讼的恶劣行为。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动辄抓垫背的,嫁祸于人,误导社会,伤害无辜,应该依法制裁,不能以同情怜悯替代法律,判决旗帜鲜明,惩恶扬善,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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