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棱镜︱意外之财惹来的烦恼
今年刚满15岁的林高崎是安溪县某中学的一名初三学生。一天,放学后的他坐上了回家的公交车。途中,林高崎无意中低了一下头,发现前排座位下面有个钱包,看上去应该是刚刚下车的乘客不小心遗落的。他趁人不注意捡起钱包,迅速放进自己的书包里。
下车后,林高崎迅速躲到附近一个比较僻静的地方,打开钱包一看,里面有一沓百元钞票。这简直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林高崎又惊又喜,他将这沓百元钞票仔细地进行了清点,整整5000元。平日里,父母给的零花钱也就十几块钱,林高崎长这么大第一次见这么多钱。于是,他心里暗暗思付,如果把这笔钱占为己有,以后就不怕没有零花钱了。
林高崎抽出了300元装进口袋,然后将剩下的4700元藏到书包的夹层里,他觉得这样神不知鬼不觉的没人会知道。林高崎没有想到,两天后当他再一次取钱的时候,发现书包夹层里的钱早已不翼而飞。与此同时,失主报警后,警方通过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找到了林高崎。在证据面前,林高崎不得不承认自己确实捡到了这笔钱,但后来这些钱又被偷了,所以他认为自己不应该对丢的钱负责。
由于林高崎和其家人拒绝退还捡到的钱,失主见协商无果,便将他们告上了法庭。法庭上,林高崎和他的家人认为即使要还也应该只还林高崎所花的300元,而不应该全部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林高崎有侵占他人遗忘物的主观故意,因此判林高崎赔偿失主5000元损失,由于林高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方圆律师提醒:
拾金不昧向来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从有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它已从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律范畴,成为法律所规范的内容。林高崎拾到他人遗失的钱财后,应当将这些钱财归还失主,如果找不到失主也应该交相关部门处理。同学们要引以为成,要积极发扬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千万不能做违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