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提示:关于农民工工资

1、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优惠政策。

2、建筑工程发包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将25%的工程款打入农民工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在向下游施工企业从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所以建议由总承包方进行个税代扣代缴。

3、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未申报报个税也可所得税前列支,二个所得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税有0.5-3倍的罚款

5、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附12366关于农民工工资的七个问答

1、问:您好,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工地农民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什么类别来缴纳?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2)农民工工资平时发放的少,年终发放得多,有没有优惠政策?

(3)如果农民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年终发放得多,可以按照年终奖计算个税吗?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2020-01-15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问:总包方替分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对于需要交纳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代发工资的总包方还是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分包方?

2、问:建筑企业发放的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按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如果不申报,能否计入施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1-07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合实际情况确认如何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问:请问农民工工资发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鉴于农民工工作性质特殊,流动性较大,通过什么方式缴纳?谢谢。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5-06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4、问:建安企业人工费是否可以用工资表入账,有哪些涉税项目。

答:辽宁省税务局2019-09-09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您的问题已经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需要的政策部分文件依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问:您好,我公司为建筑施工总包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程发包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将25%的工程款打入农民工专用账户,我公司在向下游施工企业从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方已经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分包发票,我公司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扣缴我公司与该农民工并无实际雇佣关系,且我单位不缴纳社保等费用。我单位应当如何申报?如果不需要扣缴可否提供相关文件。

答:陕西税务局2020-12-11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票开具应由分包方向总包方全额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问:农民工工资代扣代缴的义务,由于是总包单位根据协议直接代发,属于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但对于支付对象和金额都没有决定权。所以有必要确定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是由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代扣缴。

发放达不到缴税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是否也要全员申报个税?

6、问:我司是建设总承包方,将项目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农民工都是劳务公司的。现在根据法规农民工的工资,需要通过总承包方开设的“农民工专户”发放,请问这部份工人的个税和社保,需要我们总承包方来交纳吗,还是由原劳务分包公司交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4-21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建议由总承包方进行个税代扣代缴。

社保方面因参保登记和增员为人社部门办理,建议您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7、问:请问劳务公司和项目经理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可不可以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民工工资表和项目经理承诺代发工资的承诺书将劳务费直接转入项目经理账上,民工工资要不要进行个税申报?如果劳务公司直接银行代发民工工资要不要进行个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12-14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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