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开除了?你可以用这些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附法律依据)

特约作者 律师 王瑞雪

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活跃,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企业的运转离不开劳动者,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将会引发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及解除。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遇到很多客户在咨询以下问题:

劳动关系已解除,拖欠的工资需要在多长时间内追要?

单位延迟发放工资,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否提出经济补偿?

女员工在孕期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工单位违规解除怎么办?

劳动者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约定了劳动者离职要承担违约金是否合理?

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的,怎么进行维权?

接下来,我们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下可主张经济赔偿金,什么情况下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以及他们的支付标准是什么?最后了解一下主张时效期间。

一、劳动者可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补偿标准。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企业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性缴纳,也不允许企业与员工私下达成协议,免除企业的义务。故而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上述费用的,劳动者可请求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针对个人向公司赔偿违约金,只有两情况:第一种,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第二种,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除此之外,其他的情形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如:甲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要求员工不得提出离职,否则需向公司交纳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A是甲公司员工,属于行政内勤,单位未提供培训,也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当A提出离职时,甲公司要求A交纳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这样的规章制度则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请求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欺诈”的手段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A在乙城市居住,甲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A的工作地点是乙城市,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也按此签订。但实际工作后A的工作地点却是在丙城市,月工资为4000元。以上属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2)“胁迫”的手段是指用人单位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如:A属于一名技术人员,掌握一些工业制造方面核心技术,甲用人单位了解到A的一些个人隐私,要求与A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曝光A的个人隐私,A不得已与甲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采用“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3)“乘人之危”是指用人单位乘劳动者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劳动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如:甲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A的家属患病,急需用钱,经济紧张,A的岗位工资应当为5000元,甲公司故意以3000元的工资标准与A订立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这种情况常见于工程作业、建筑施工等行业。如:甲用人单位从事运输物流企业,A是甲公司的驾驶员,工作岗位系驾驶半挂牵引车运输货物,A提出离职后,甲公司为防止业务受损,临时安排让B驾驶员开车,B驾驶员持有的驾驶证为B2,驾驶半挂牵引车属于无证驾驶,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也会给其他人带来不特定的风险。故而B有权拒绝甲公司的安排,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如:A是甲公司员工,甲公司先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A同意甲公司的决定,这种情况下A有权向甲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如:A为甲物流公司员工,从事货物搬运整理工作,周末与“驴友”参加户外活动,不小心造成脚踝骨折,采用保守治疗,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期满后,A提出不适合从事原来的货物搬运整理工作,但是也无法从事公司安排的电脑录入岗位。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劳动者A在甲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经年度考核A无法完成甲公司安排的任务,考核不合格。故甲公司为A调整了工作岗位,变更为销售人员,再次考核中,A仍然无法完成公司考核,考核不合格。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批供货合同,甲为履行合同与A签订劳动合同,结果乙公司取消了订单,现甲公司因不需要继续生产,A暂无工作可做,故而与A解除劳动合同。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这种情况下,通常为用工单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人单位进行重整。用人单位根据既定的重整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等继续经营,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的目的,使用人单位通过重整得到可能复苏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三)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接下来举例说明。

(1)A在甲公司工作,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甲公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如原合同约定 3000元,本次再续订合同仍为3000元,A不同意续订的,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甲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B在乙公司工作,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乙公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将B月工资标准从3000元调整为2500元,此时B不同意续订的,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乙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C在丙公司工作,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丙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C是否同意续订,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丙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人单位将被注销。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出现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将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已消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A在甲公司工作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A不愿意继续续订合同,A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为此甲公司需向A支付50000元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请求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及赔偿标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出现以上情况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将产生赔偿金。赔偿标准为应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出现以上情况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将产生赔偿金。赔偿标准应付的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需要再支付补偿金。

三、劳动者可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举例:A在甲公司工作,约定的月工资为3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A已工作半年时间,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每月仅发放给A工资2500元,并且出现拖欠两个月工资的情况。以上情况则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举例:A在甲公司就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从事高温高热岗位,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要向A提供必备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提供工间休息场所,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中暑救助人员,清凉饮料等。当A实际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甲未能提供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或者低于约定工资发放,视为甲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

(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加班时间。如:甲公司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A为甲公司员工,在甲公司的要求下,每天工作9小时,超过工作时间的1小时为延长的工作时间,甲公司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四)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年省人民政府会结合各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决定全省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如:甲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A为甲公司员工,如果甲公司在为A发放工资时,仅发放1500元,即违反本条规定。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A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来到甲公司处工作,甲公司没收A的证件和钱财,非法限制A的人身自由,不允许A正当情形下的离开公司,而且对A不服公司管理后有暴打行为,故甲公司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

(六)本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仍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赔偿金的标准目前暂无法律具体规定,可参照《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的规定主张。

四、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救济时效。

(一)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关系解除后,产生劳动争议以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超过1年的话,无法通过仲裁方式处理。这个时效期间通常是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举个例子:A在甲公司工作,A因工伤进行手术治疗后无法继续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A又进行了取手术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因此产生工伤医疗费的,A如果想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需要在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后的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无法通过仲裁的方式处理。而A产生后续治疗费用的时间节点,推定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二)提起诉讼的时效。

1、主动提起诉讼的时效。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不外乎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二是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管是哪种情况,劳动者都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动提起诉讼的时效。如果是用人单位对属于仲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劳动者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撤销裁决,但是仲裁裁决未被撤销,则原仲裁裁决依然生效,劳动者无需启动诉讼的程序。

通过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救济的了解,作为劳动者的您,知道本前一开始遇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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