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

【禁止出口】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如: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发菜、麻黄草。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如:木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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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如:长纤维青石棉、二噁英等。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天然砂,如:硅砂、石英砂。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森林凋落物和泥炭,如:腐叶、腐根、树皮等、沼泽中腐烂堆积的有机矿体。

未定名或新发现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原料血浆、野生红豆杉、劳改产品、制冷剂压缩机等。

依据《禁止进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目录》不得出口的技术,如:渔牧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造、测绘、集成电路制造、机器人制造、卫星应用等几十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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