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智享·研究】企业常见典型三十个劳动问题解答(第21-30问)

劳动用工

第二十一问: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知法智享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知法智享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第二十三问: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需要交个税吗?

     知法智享律师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在劳动合同法中,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情形还包括终止劳动合同,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适用前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答复》中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8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仅指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因此,前述经济补偿金的取得情形不应做扩大解释,而应限定在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问: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知法智享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上述条款可知,专项培训费用与工资存在明显区别:(1)从性质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于培训的直接费用,工资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从产生依据看,专项培训费用是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产生,工资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产生;(3)从给付对象看,专项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培训服务单位等,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4条第3款规定: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包括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期间支付的劳动报酬。

因此,培训期间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问: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知法智享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就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进行约定,即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竞业限制并非适用全部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3.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且劳动者履行的,公司应按月以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问:全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风险

     知法智享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劳动者离职后恰巧未到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处工作,从竞业限制义务履行的角度而言,该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想在竞业限制期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还面临另行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可能。

第二十七问: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知法智享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造成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问: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情形?

     知法智享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情形有三种,即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且由用人单位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者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劳动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第二十九问:劳动者中途离职,可以主张年终奖吗?

      知法智享律师解答: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离职,主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支付其应得的年终奖励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不予发放的除外。”

第三十问: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如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知法智享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有司法案例认为用人单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事先通知工会而需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反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则无需履行该程序。也有的司法案例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虽未建立工会,但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该经过听取意见的法定程序,一般可以通过征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基层工会的方式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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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知法智享律师工作组

主要业务: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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