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条件
作者:曹春风律师
我国毒品犯罪案件已经由过去的扩散期升级到蔓延期,可以想象其形势严峻的程度,据官方统计数据截止到2020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前,在册吸毒人员达到214,8万人。这就不得不引起引起我们对《刑法》三百四十七条之外的下游犯罪及其成因进行思考。尤其是明星吸毒事件、官员吸毒事件频频爆发以后,使得我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从社会学的层面上有了再认识。如何把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用最容易理解的词语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条件表达清楚,告诉那些可能游离在该罪边缘上的人们,远离危害,远离犯罪。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概念,简而言之就是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二、 行为表现的方式为: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其中容留不难理解的是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和吸食、注射毒品便利的行为,我的理解是:这种容留行为既包括有偿的,也包括无偿的;既可以是行为人应吸食者要求被动的提供场所和便利,也可以是行为人主动的提供;既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或者临时的。比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所、居所或者专门租赁一些场所包括旅店、、咖啡厅、歌厅、洗浴中心、饭店包间、酒吧等。还有一些情况是:汽车、轮船、出租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利用这些交通运输工具提供给他人进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容留行为。
三、入罪的客观要件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做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入罪的主观责任要件
本罪行为人成立该罪主观上一定是故意的,过失则不成立该罪。
从以上可以看出,该罪的入罪条件和标准非常低,有可能一时朋友义气就为其所害,请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