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丁、戊类储有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条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而积不大于1000 m”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项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内类条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项承重构件: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项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项承重构件。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井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T、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化地点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30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6m.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问距不宜小于5m,国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大于100 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 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

人数不超过10人:
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 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3.丙类厂房,每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 储罐区寸,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²丙类液体折算。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问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区或半器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C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问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握,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总容量不大于200m’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 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向赶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项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m波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如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休火灾的泡沫火火设施时,储球之间的防火间距可近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C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显不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闪点大于120C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最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璧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璧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高装置。
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 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内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窒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虽测定法》GB/T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10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预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而角度不应大于10° ,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井应具

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于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 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 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总容积大于50m'或单罐容积大于20m’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条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第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 m'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问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而积大于100 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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