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与顶层架构:有限合伙股权架构的搭建模型

在公司发展中,引进财务投资人或开展员工持股,必然产生股权架构的调整。

在股权架构调整中,有限合伙架构应用得较多。

有限合伙架构搭建好,在公司控制权和节税方面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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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简述。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应当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的英语为“general partner”,简称“GP”。

有限合伙人的英语为“limited partner”,简称“LP”。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即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由普通合伙人掌控。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结构,为“钱权分离”的架构设计提供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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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结构的搭建。

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股权融资或股权激励的需求,需要为投资人或高管员工搭建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的搭建与节税有紧密关系,下文详述。

利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可以为公司搭建持股平台,并起到保障公司控制权和节税的作用。

一般的有限合伙架构模型如下图:

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GP,投资人或持股对象作为LP,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入股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的股东结构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股东。

在上述股权架构中,实际控制人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又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即有限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表决权也归实际控制人GP所掌控。

因此,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中。投资人或持股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可以享有有限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

最终,各自的目的通过制度设计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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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结构的节税作用。

财务投资人和员工持股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分红或股权转让取得股权收益,如果不采用有限合伙架构,让投资人或员工直接持股目标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会因为投资人/员工作为新股东的加入而稀释,公司控制权受到影响。

如投资人为自然人,分红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目标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投资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转让所持股份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将转让股权所得分配给其股东时,股东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架构的节税作用主要体现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穿透纳税,即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为每一个合伙人。

即: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从目标公司所得收入,无需合伙企业纳税。

为了实现短期获利,合伙企业的注册地一般选择在具有税收福利的地区。税收福利是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制定的核定税收或财政返还的税收待遇。

即:如合伙企业注册地有税收福利待遇,则有限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所得,由合伙人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后再由当地财政返还一大部分,从而税负明显下降。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保证了在实际控制人股权被稀释的状态下仍掌控公司控制权。

举个例子:

创始人甲,投资1000万元,设立一家公司,公司发展形势大好。甲计划在一年内将所持股权以1亿元价格转让。

如果甲直接持股目标公司,其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10000-1000)*20%=1800万元。

如果甲通过在税收福利地区注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目标公司,如该地区采用最低的核定征收10%,则其个人所得税为10000*10%*35%=350万元;如该地区支持留成税款的90%财政返还,则其纳税(10000-1000)*20%*(1-40%*90%)=1152万元。

节税648万至1450万元,真金白银。

最后总结

有限合伙架构只是股权架构方式之一。

每种架构都有其优劣点。

选择搭建何种股权架构,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可生搬硬套。

没有最好的架构,只有最合适的架构。

没有固定的架构,只有因时因地制宜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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