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碰瓷者”的末日来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碰瓷”进行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是我国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同时,在案件的处罚标准以及如何定性有了进一步的进展,这样一来司法标准得到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办理流程,对公检法机关的配合提供便利,所以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扩大,做到零容忍,才能让司机朋友出门不再担心害怕,让“碰瓷”这些老掉牙的梗,让人再也笑不出来。
而且,其中还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更多要从主观恶性大小、危害程度、作案的行为方式在案件起诉中起到重要因素作用,所以办案标准也将依法从案件中切合实际去严惩或放宽。
希望大家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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