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在裁量权范围内畸高畸低打分,怎么办?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2019-11-20 16:30:47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告发布及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等工作。为各方市场主体,交易中心,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

案例引出

  某集采机构受预算单位委托,对某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截止后,共有A、B、C、D、E、F、G、H八家公司参与投标。评标中,五位评委审核电子投标文件时, C、G、H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实质性响应检查不符合要求而不予通过。评委对通过实质性响应检查的五家投标人进行打分,最后E公司得分最高中标(85.2分),采购人中意的最低报价B公司排名第二(84.8分)。

  结果出来后,集采机构经办人员核对打分表时,发现评委张老师对E公司的打分为98.5分,而对B公司的评分为66分,相差甚大;而其他四位评委对B公司和E公司打分则较为接近,基本都在90分左右,且B公司普遍高于E公司2-7分。这种情况下,除去评委张老师的因素,正常情况应是B公司中标。但由于评委张老师的打分畸高畸低,左右了结果。

  因此经办人员建议评标委员会对评委张老师的打分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复核,建议评委张老师修改评分,但张老师称,“每个人的看法不一样,我就是觉得E公司好,主观分都打在评标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因此不予更改。评标委员会组长要求其写明理由,评委张老师补充了自己评分理由,但比较牵强。

  问题探讨

  1.当出现一位专家畸高畸低打分左右评标结果时,怎么办?

  2.实践中该如何规范专家评审工作?

  观点探讨

  实践中,当出现因一位评审专家的打分左右评标结果时,该怎么办?--集采机构提请复核

  对于这个问题,业界基本有两种观点。

  一是,集采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组织者,无权也不应该对专家的评分进行干预或复核。评审是专家的事,打分畸高畸低也属于专家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只要评分在细则规定的评分范围内,集采机构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对此干预。集采机构只要保证程序合法、各个环节公平公正即可,至于评标专家如何评分,那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分内职责。

  二是,集采机构扮演的是组织者和主持人的角色,要控制好专家评审行为,对于可能对评审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及时纠偏。集采机构对专家打分具有复核权,确认评标专家是在“规定动作”范围内行使权力,确认无漏项、不重复、计算无误等。项目经办人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畸高畸低评分或者评标结论。在复核的过程中,专家之间也会互相形成压力,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后及时更正,不仅确保打分过程客观公正,还避免了供应商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这实际上也对专家能起到了保护作用。另外,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4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可以修改评标结果。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评标是采购过程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之一。集中机构作为组织者,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评标工作中,但关键的是,集中采购机构一定要认清自己在政府采购中所处的位置和职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不越权、不失职。虽然集中采购机构不参与评标,但不应放弃复核权,应承担起规范评标工作的重任。依据87号令,集采机构项目经办人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或者评标结论,要求专家对畸高畸低打分作出解释,解释不清楚的要求其更正分数,并修改评标结果。

  由此可见,为了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采购结果的客观公正,集采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对包括评标在内的政府采购各环节进行必要的把控。项目评审处的项目经办人应提醒并要求评审成员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对其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同时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但是到底评分相差多少即可认定为畸高或畸低呢?对此,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实际操作中,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如何定性、如何量化,便成为一个难题。

  评分畸高畸低只是专家评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之一,那么实践中该如何规范专家评审工作呢?

  一、完善评标纪律和制度

  评标过程的制度建设非常重要,对采购人和评标专家进行制度方面的强制约束,也许更具有威慑力。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87号令相关规定,完善集采机构评标流程,规范评标行为,制定专家评标纪律 ,对评审专家的通讯工具管理、迟到、临时缺席、回避制度、评审程序、评分畸高或畸低情形的处理、现场监管、保密事宜等作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约束专家的评审行为。笔者认为,目前比较难以控制的是专家的保密意识,评标专家对评审过程缺乏保密意识。据了解,评标结束后,有些评标专家在外侃侃而谈采购项目的评审细节,特别是对无效标的问题、模棱两可问题的评判或者对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判定的问题,毫无顾忌地向别人透露,甚至有专家透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专家履职反馈机制

  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等素质,都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成效。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专家反馈机制,保证评标专家队伍的优胜劣汰和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

  集采机构在使用专家时,要及时记录专家日常评审的行为,可考虑建立积分制,即所有专家都有一个相同的起始积分,根据评价表按规定标准在基数上加减一定的分值,对分值高,即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评委要奖励,对屡犯错误、分值减到警戒线的专家暂停评审资格,重新组织学习,继续表现不佳的专家将被除名。积分制可作为每年考核专家以决定奖惩的日常工作制度。监管部门针对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和积分,要及时进行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和维护,不断丰富和补充库内专家的专业种类和数量,使专家库越来越完善。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专家,监管部门可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列入黑名单;对于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随时公告除名,及时清出,以保证专家的适时性和综合水平。

  三、提高专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政府采购评标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去完成,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有待提高。

  在实践工作中,笔者主要发现以下方面的问题:

  ①一些专家由于其专业限制或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及其中一些概念的理解有限或有偏差,可能导致评标过程中一些误判的情况出现,影响到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②有些专家职业道德欠缺,在评审中不认真研读招投标文件,没有好好审核就凭主观随意打分,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

  ③一些专家的知识比较渊博,经验比较丰富,对某些问题的分析也比较全面,但其知识结构已经老化,在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方面,不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适应社会发展,专家必须及时学习了解新的专业知识和市场行情,这样才能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各门学科之间互相融合,继而产生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比比皆是,可以说大多数的新产品不能完全说属于某一单一学科范围,因此专家也应当朝着具有复合型知识的人才方向发展。

  四、压缩专家自由裁量权

  在评标方法上减少专家倾向性评审出现的机会。评标标准设定的合理性以及细化,可以有效减少和控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评标标准不宜太笼统,应当在合理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细化,专家在评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有限发挥作用。集采机构在现场要监督评委的评标行为,防止串通评标和评标信息外泄;依据87号令,对个别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或与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有显著区别或显失公允的,应当场提出;项目经办人还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或者评标结论,要求专家对畸高畸低的打分作出解释,解释不清楚的会被要求更正分数,并修改评标结果。

  五、推进评标专家权责对等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更多的是给予专家权利,而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对等的,因为专家参加评标也是有偿的。截至目前,虽然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但仍然有待完善,没有建立完备的专家问责等制度,更没有一套完整的法规对评标专家权利、责任进行明确详细地界定。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应当对评标结果负责。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是独立于招标采购单位的、作为第三者参与评判,评判相对来说会比较客观、公正,但是把评审结果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专家,也是有风险的。因此,有必要规范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并建立政府采购专家问责程序和责任担当制度,以防范风险。

  笔者建议,对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掌握“生杀大权”的评标专家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督,评标专家也要有责任,也要有人“评”。(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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