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谬的起源:反托拉斯,反真理

荒谬的起源:反托拉斯,反真理

Antitrust, Anti-Truth
文丨 托马斯·迪洛伦佐
经典社会学作品《有组织犯罪》一书作者
>>Thomas J. DiLorenzo<<
编译:禅心云起

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对微软公司发起了诉讼(经过十年“调查”,结果没有发现任何违法行为),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负责人乔尔·克莱因(Joel Klein)替这起诉讼寻找合理借口,说这是在将美国消费者保护法规的悠久历史延续下去,而这段历史的源头就是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实际上,反垄断监管的历史一向是一部“猎巫”史,背后都有政治推手,针对的都是美国最具创新和创业精神的企业,通常是由它们怀有“酸葡萄心理”的竞争对手所煽动的。

在经同行评审的《国际法律与经济学评论》1985年6月刊里,我证实了被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 Sherman)及其同僚指控为“垄断”的行业生产增长速度,是1890年谢尔曼法案出台之前十年经济整体平均增速的4倍(有的行业达到了10倍)。在这十年价格紧缩期间,这些行业产品的降价速度还要快于物价整体水平的跌势。这些“托拉斯”之所以遭到政治攻击,恰恰是因为它们一直在让自己的产品越变越便宜,令它们效率较低但有政治背景的竞争对手为之气沮。“反托拉斯”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保护主义讹诈。

微软反垄断案中的法官,不同寻常的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充满了太多偏见,以至于被(任命他为主审法官的)三人联邦法官小组从这个案子中撤掉(也就是被炒鱿鱼)。他心存成见的一个例子,是在一次杂志采访中,把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Bill Gates)比作了约翰·洛克菲勒(John D.Rockfeller)以及阿尔·卡彭(Al Capone,美国著名黑手党头目)。在把盖茨比作卡彭时,杰克逊法官确实有些离谱了,但当他把盖茨比作洛克菲勒时,却并非如此。正如多米尼克·阿门塔诺(Dominick Armentano)在他的《反托拉斯与垄断:剖析一次政策失灵》(Antitrust and Monopoly:Anatomy of a Policy Failure)一书中所展示的那样,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让精炼石油的价格从1869年的每加仑30美分下降到了1897年的每加仑9美分,同时创造了无数新产品,并刺激了整个行业的创新。为此,洛克菲勒遭到了起诉,被迫分拆了自己的公司——尽管实际情况是,在他据称“垄断”了石油工业的时候,他还有着300多家竞争对手。

在经典著作《反托拉斯与垄断》中,阿门塔诺详细研究了美国历史上55个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例,并得出结论说:每一个案例中,被指控的公司都在降低价格、扩大生产、开展创新和创造新产品,并普遍造福于消费者。受损的可不是消费者,而是这些公司效率低下的、满怀“酸葡萄心理”的竞争对手。例如,美国烟草公司在1911年被判“垄断”,即便这家公司在原材料成本上涨40%的情况下,让(每千条)香烟的价格从1895年的2.77美元下降到了1907年的2.20美元。

1944年,勒恩德·汉德(Learned Hand)法官判决美国铝业公司犯了凭借“卓越技能和远见”来“垄断”新兴铝锭市场的罪行,说这些“卓越技能和远见”,“预先阻止”了在那些技能逊色、远见不足的企业来和它竞争,这或许是反垄断史上最荒腔走板、不所所云的判例。他谴责美国铝业非常善于准确预测其产品的市场需求,然后迎合这些需求,以此来“排斥”价格较高的竞争对手。

汉德法官以庄严的语调宣布,美国铝业以“伟大”的组织来“拥抱每一个新的机会”,并且为这个组织配备了“精英业务人员。”他表示,这种“罪恶”必须公之于众。

1962年,政府禁止占有鞋子市场1%份额的布朗鞋业公司(Brown Shoe)收购在当时同样占有高达1%市场份额的金尼鞋业(Kinney Shoes)。政府可笑地宣称,一个占有2%市场份额的公司据说会威胁到这个行业内的竞争。

1969年,IBM曾在计算机市场占有65%的市场份额,遭到了联邦政府起诉,理由是它涉嫌垄断计算机行业。在政府最终放弃这一案子之前,IBM在这起缠人官司当中深陷了十三年。与此同时,该公司的市场被英特尔、微软等公司所蚕食。不可否认,政府对IBM的攻击削弱了这家公司的实力。

1962年,政府强迫施温自行车(Schwinn Bicycle)公司自行脱离其经销商网络。来自外国的竞争随后迫使施温公司破产。

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从未因触犯反垄断法被起诉,但该公司对于反托拉斯的恐惧,驱使它在1937-1956年采取了这样一个政策:决不让自己在“三大”汽车制造商中的市场份额超过45%。这导致了该公司在竞争中没落于外国汽车制造商(尤其是日本制造商)之手。

反垄断监管机构禁止美国无线电公司从美国被授权商那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该公司转而将其产品授权给了各家日本企业。这直接导致了日本电子产业在美国市场上的压倒性优势。

通过禁止其收购国内航线,反垄断法监管扼杀了泛美世界航空公司(Pan American World Airways)。没有这些供其国际航班飞行的“支线”航线,该公司也就随之走向了破产。

在一个自由市场里,垄断是不可能的。拥有着专卖专营特权、保护主义关税、许可证法、“需求证书”【certificates of need,美国许多州在允许医疗设施收购、扩张或创建之前所需要的法律许可文件】以及其他垄断性监管花招如反垄断监管,政府才是垄断的真正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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