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帝国兴衰史(二):神意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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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兰早期。就是撒克逊时代,议会制度是不太完善的。
撒克逊人的贵族议会,一般被称为“贤哲会议”。

从留存下的记录可以看到,当议会成员,一般都是大地主或者是主教这种人,在谈到人民选举的时候,对于一般比较穷的人,他们是不提的。
一直到伊丽莎白时代都是这样的,无产阶级,你连人民(people)的资格都算不上。
在英格兰国王统计人口的时候,统计的也不是全部居民,而是有资格选举议员的这批人。
这批人只占人口的一少部分人,就是那些有产阶级男性。
这个制度的原因,应该是在撒克逊征服原罗马帝国的疆域之后,部落人口分散太远了,以当时的条件召集平民议会不太现实。
而贵族议会,因为都是大领主,召集起来比较方便,因此萨克逊时代的议会,只是贵族领主和国王共同商议的。
虽然名义上有“人民议会”,而且是最后裁定者,但实际上属于象征性的东西。
你要是看过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就可以看出来,哈姆雷特在快死的时候,他推荐福丁布拉斯作为继承人。
他对周围的人说:
喔,我将死了,赫瑞修,剧毒已经克服了我的灵魂,我将无法活著听到来自英国之消息。
不过,我预测福丁布拉将被推举为丹麦王,他已得到我这垂死之人的赞许。
请告诉他这里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其余的, 仅是宁静。
因为丹麦是同样作为日耳曼部落演化出的封建王国。
因此名义上国王也是需要选举的,尽管大家知道,下一任国王一般是由太子继位,如果在绝嗣的情况下,就像哈姆雷特推举的人会成为国王,但是从形式上讲,国王是选举出来的。
因此哈姆雷特,不能像是东方的专制帝国一样,我指定某某皇子或是阿哥作为继承人。
必须是,我推荐某某作为我的继承人,尽管按照当时惯例,这个推荐最后一定是决定的。国王推荐的人,没有意外情况一定会当选。
撒克逊王国时期,就像是莎士比亚描写的这个样子。
正常情况下,国王死后,推举自然会落到儿子的头上,如果国王绝嗣,国王之中的几个大贵族就会构成竞争,这种情况在忏悔者爱德华之后就不再出现了。
诺曼征服
诺曼征服,如果按照如今的史观理解,是一种异族征服,是英格兰民族遭受屈辱的历史。

其实如果按照当时的封建制度,这只是普通的政治纠纷,因为那个时候也没什么所谓的英格兰民族,当时的人也没什么民族特性。
封建制度,就是各部落领主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国王把封地给贵族,形成一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那么贵族自然会效忠你。
然后贵族再分封下一级附庸,下一级附庸再效忠这个贵族。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实际上是没有公共权力的概念。
政治的定义就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就是不特指任何人,而是属于所有人。
这种东方帝国式,或是罗马式的公共权利,对于这些日耳曼征服者来讲是难以理解的。
对于他们来讲,只有具体的事务,具体的事务就是,比如国王封给贵族土地,这就是我和这个贵族之间的事,和其他人没有关系,和皇帝、罗马教皇也没关系。
这是我们私人之间的事,私人之间的契约,我保护你,你给我尽义务。
如果违背契约,通常的解决方式就是打一仗,如果不想打仗,还可打官司。
打官司的法院就是,其他贵族和国王这些身份相等的人组成一个审判庭,这些身份相等的贵族来商讨一下怎么处理这个事。
如果商讨不出结果还得是战争,战争就成为了封建制度的起源,封建的宪制都是围绕战争权力的分配和军事义务而产生的。
诺曼征服是什么?诺曼底公爵他是忏悔者爱德华的亲属。

爱德华没有子嗣,继承权的有力竞争者就是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和北方的哈罗德,国王本人更倾向诺曼底的威廉公爵。
因为当时是没有所谓的国界的概念的,理论上讲,封建制下的欧洲,整个基督世界是一个整体,教皇和皇帝是这个整体的共主。
而王国、领主之间之间是私人契约的联系,没有所谓的国家。
国家是公共权力,我们如今说封建国家什么的,其实是只有封建,而没有国家。
当时的两个候选人,按照威廉自己的说法,他是有优先权的。
但当爱德华死后,哈罗德利用优势抢了王位,这种情况下,按照封建的惯例,那就是通过战争解决问题。
神意的裁决
战争是什么?
西方人认为,战争即是神意的裁决。
因为战争,谁死谁活是上帝决定的,威廉在战争中打败了哈罗德,就说明上帝站在了威廉这一边。当然要承认威廉是英格兰的国王了。
诺曼征服之后,对英格兰的影响就是把诺曼式的封建体系引进了英国。
当然从封建主义的角度看,并没有影响到英格兰本身的习惯法体系。
而是改变了贵族与国王之间的义务关系,诺曼征服后,忏悔者爱德华和撒克逊时期的那种法统不确定的情况基本上就不会出现了。

法统在罗马教皇加冕的神圣君主的观念后被确定了。
不会再出现几个领主竞争王位这种事了,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的法统就没有中断过。
即使有争夺王位,那也是王室本身,就像朱棣和朱允炆这种不同分支之间的争夺。
兰开斯特王朝和约克王朝之间的玫瑰战争,如果按照我们的看法,就是王室内部之间的斗争,算不上改朝换代。
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可以算是一个万世一系的国家。

诺曼底王朝
直到如今的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全部都是经过正统的方式一脉相承的,都是通过合法的交易和正统的继承,没有出现过篡位这种情况。
但在这个时候,英格兰王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如果你生活在这个时期,所谓的英格兰王国,还是拥有不同语言、不同习惯法之间各个居民的综合体。
在这个体系中间,最强大的是教会法体系,教会法继承了很多罗马法的体系。
这个体系比起早期日耳曼的封建法来讲,显得规范很多。
日耳曼早期的封建法,就是一种习惯法,大部分是口耳相传的,法律就是习惯,如果一件事出现了纠纷,记忆比较好的年长者就要回忆,我们部落自古以来的习惯是如何处理的。
我还记得小的时候,我的爷爷奶奶是如何处理这种纠纷的。
那么问题就解决了,这种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凭借部落中记忆比较好的长者,他去充当仲裁者,那么秩序就可以维持了。
但是当社会发展到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就满足不了维持秩序的需要了,就开始向成文法的方向发展。
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过程,在辑录的的过程,仍是按照口耳相传。
从原则上讲,部落的习惯法是不能修改的。
因为按照日耳曼人的观念,部落的习惯法等于是神规定的,就像是能量守恒这种物理法则一样。
如果我说我要改革,你说好啊,改什么呢?
然后我说,如今能源匮乏,是受到了能量守恒的约束,造不出永动机是个错误,所以我要改革能量守恒定律,大家一定会觉得我是个睿智。
放在中世纪,部落的习惯法就相当于能量守恒这种定律。
世界运行的规律和法律没什么区别。
大家的观点就是,白天黑夜,春夏秋冬,这种东西是神定的,那么法律也是神定的。
你不可能修改神的旨意,这是理所当然的。
上帝规定了这些习惯法,你不可能修改神的旨意。
这就像修改能量守恒一样,是荒谬的,不可能实现的,是亵渎上帝的。
所以中世纪的法律是,你可以发现法律,但不能制定、发明法律。
就像是我发现了万有引力,不能说是我发明了万有引力一样。
发现法律,比如国王或是立法者遇到某种纠纷,但是我不知道如何处理,那我就去请教年长者。
我们英格兰王国自古以来有这么多习惯法,为了方便记忆,我们把这些习惯法记录成书面文字,然后保存下来。
这样大家就不会因为老人死了之后,这些习惯法就失传了。
于是王国的法律一点点被记录汇集下来。
这样的法律是各个地方的习惯法组成,你很难说清楚具体的来源,也许一部分是丹麦人从北欧带来的,或是撒克逊人传下来的,或者威尔逊人留下来的。
就这样,原来各个部落不同的习惯法,就渐渐融合在一起了。
到了亨利二世的时候,国王和罗马的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国王想,他必须有一个可以抵抗罗马教会这种普世价值的上层建筑体系。
因为罗马教会的意义是普世的,罗马帝国就是普世的帝国。相比起来,英格兰王国的神圣性就差得远了。
所以国王只能找一个可以对抗普世的东西,就是王国自古以来形成的法律。
尽管这个自古以来的法律是地方性的,但自古以来就是这样的,就像我们之前说的是神意决定的,所以在神圣性方面能够与罗马的普世性对抗。
因此英格兰王国的普通法体系建设,关键也在亨利二世时代。

同时,亨利二世金雀花王朝时期也是议会制度完善的时代,亨利二世还被被誉为欧洲的“法律之父”。
这个称号来自于亨利二世的改革,就国王来讲,成文法与议会的作用就是加强了王室的权力,使议会制度变得更加正式化和规范化,就不像日耳曼部落时代那样粗糙和简陋了。
经过了成文法与议会体系的完善,比起原有的习惯法或领主法庭就有了一定的优越性了。
仲裁
王室法庭,诉讼程序变得简单和公正很多。
这对所有人都有利,这样一来就会有更多的人找你仲裁打官司。
因为封建制度,是只有封建没有国家,没有国家就没有公共权力,一切都是私人的,包括打官司也是。
国王有他的法律,领主也有自己的法律,教会还有教会法。
当有人要打官司,他不像我们现在有个最高法院,下级的法院都是从属于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给出最后解释。
但在当时,最终解释是没有的,同样的一件事,是由哪个法庭裁决也是不一定的。
当时经常会出现的情况,领主领地上所管辖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对领主的仲裁不满意,然后去找教会法庭。
教会法庭给出的裁决可能会使他更满意,但是领主就不高兴了。
因为封建制下,领主的重要收入就是帮助别人打官司所获得的诉讼费,而且也是领主威望的来源。
比如卡佩王朝的圣路易,他被人称为'完美怪物',之所以他有很高的威望,就是大家认为他在处理诉讼的时候非常的公正。

路易审理案件
哪怕是和外人打官司,比如英国人来找他打官司,如果确实合理,他宁愿做出对他本人不利的判决,也不能让外人吃亏。
正是因为他特别的公正,所以找他打官司的人特别多,尽管理论上他不是欧洲封建下的共主。
但是他的影响力已经超过了自己的辖区,很多不属于他领土上的人,慕名而来找他打官司,这不仅是面子上的事情,各个方面上讲,对他都是非常有利的。
我们之前常用周文王举例,传说周文王还是纣王的臣子的时候,他就以公正而出名。
所谓大国畏其力,小国怀其德,就是说他既公正又能打。
所以诸侯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就跑到镐京找周文王裁决。
当然这个事是经过儒家演义过的,但也能看出一些历史现象。
因为理论上当时封建制下,纣王帝辛还是最高君主,别的领主谁都没有最高权力。
尽管周文王很有可能被后世的儒家夸大了,但在当时华夏万国有无数的小君主中间,周文王的确像圣路易那样特别的公正,因此获得了不错的名望。
大家都是诸侯,但是就周文王的威望特别高,在封建制度权力比较分散的情况下,这种威望对诸侯或是领主有很大的优势。
所以英格兰在亨利二世时期的改革,主要是赢得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和能够对抗罗马教皇的意识形态,以及更大的威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