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
2017年我院审监庭审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原告为南郑县人,被告为越南国籍,双方在本国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两年,生有子女,后因感情不和,被告回国近两年,原告到被告居住地办理离婚未遂,后向本提起诉讼。因该案为本院受理的第一例涉外案件,现就涉外婚姻案件办理程序及与普通离婚案件办理存在的区别与同仁交流心得,以期相互借鉴。
一、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原告陈某某赴越南,与越南国籍被告T某某相识谈婚,同年8月在越南举行结婚仪式后携妻子T某某回国在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原告家共同生活,2014年6月生一子陈小某。期间夫妻间因琐事发生矛盾, 2015年5月被告以探亲为由回国至今未归,2016年12月原告到被告处双方未能谋面,原告找到被告父母,被告父母向原告出具离婚申请书,原告向被告居住地申请离婚未遂,后原告回国提起诉讼。
二、 涉外婚姻的法律问题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
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陆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间经济、文化的交融,因此而涉外民商事纠纷也日渐增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大量涌入,催生了一九九一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将原涉外离婚案件等普通涉外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下移至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陆续受理普通涉外案件,除依照规定的诉讼程序操作外,还有一个学习、摸索办案流程的问题。
基于国际司法协助或双边协定,一国对涉外案件有管辖权,自然也就适用该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具体到我院受理的陈某某与T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即适用《民事诉讼法》17条、23条之规定,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诉讼程序上的区别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
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如国外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30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15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即使国外一方有明确的居住地,法院亦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公约等约定的方式送达,而开庭时间也需定在7个月之后。由此造成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本案中被告T某某有明确的居住地,在送达应诉手续时,我们准备了中文件和省院外事办指定的翻译机构出具的越南文翻译件,通过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上传应诉手续请求送达文书,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后,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审查合格后,通知承办人邮寄材料,最高院收到邮寄材料后,再通过外交途径将材料送至越南国指定的机关。对于判决书的送达,与应诉手续的送达程序一致。
四、 关于实体审理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尤其是当事人一方不在国内无法参与庭审的情况,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我认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生活习惯、习俗上的差异,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共同赴外,离婚将成为必然。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本案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2年以上,且2016年12月原告到被告处,被告父母向原告出具离婚申请书,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之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考虑到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婚生子判归原告抚养。
对于此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本案中因原、被告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所以不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
在办理涉外婚姻案件道过程中,除了严格法定程序,更要规范操作流程,把控每一个节点,及时与上级法院外事机构交流、沟通,获得协助与支持,不可闭门造车,贻误时机,否则,如因诉讼文本不规范,送达流程审批迟延,则可能造成案件延误与当事人讼累,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法律规定,积累经验,为司法便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