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论
作 者:李鹏程
来 源:哲思学意(InfinitePhilosophy),原载:《 光明日报 》( 2012年07月31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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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哲学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理念系统,这些理念极大地影响着当代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建构。更重要的是,由于西方思想对当今全球具有扩张式的重大影响,因而,它们也极大地影响着当今世界各地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的建构。在这个意义上,认真研究这些看似老旧的思想财富,对于评价当代西方政治、思考全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前景,当有一定的学术裨益。
三种契约论有三种假设
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基本思想理念的主要形态是“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学说,都从总体上阐释“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二者得以成立的正当性的哲学前设。而他们的契约论又都是以“人性”论为基础的。
虽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讲“人性”论,但对“人性”他们却有不同的阐释。他们所设定的“人的自然状态”,实是三种很不同的“生活场景”。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理解为“人对人皆豺狼”,人性恶是其基础设定。为求在众恶之中生存,人们只有缔结契约,让渡“权利”,共同选择“绝对主权者”来行使“权力”治理众人,以期形成安全和稳定的社会。我们可称此为“霍布斯假设”。
而洛克把自然状态理解为“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听命于外人;但“自然法状态”潜伏着纷争和动乱的危机。为解决这种危机,洛克把人性设定、升华为赋有规定性内容的“自由”和“平等”。我们可称此内容为“洛克假设”。
卢梭也把自然状态看做是自由平等的状态,但卢梭把自然状态理想化了;同时他极力攻击文明史所产生的“艺术”、“技术”和“思想”,断言这些都使人堕落。但卢梭又说,尽管人进入社会状态后丧失了“自然的自由”,但获得了“道德的自由”;失去了“自然的本能”,但获得了“社会正义”;失去了“感性的冲动”,但获得了“责任和义务的理性”。卢梭强调共同体的“公意”和绝对的“人民主权”。我们可称此内容为“卢梭假设”。
上述三种假设,都是对于“共同体”交往关系的基础的哲学设定。霍布斯强调的重点是人的“生命”的“保全”和“持存”;洛克强调的重点是“自由”;而卢梭强调的重点是“平等”。“生命”、“自由”和“平等”,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所强调的三个基本政治理念。
三种假设的时代意义
首先,在霍布斯那个时代,保全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是人的最基本的现实需求。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不能制止或者结束常年的战争和内乱,不能有效且合理地解决国家和社会内部的纷争和冲突,这个共同体就是一个没有政治理性的共同体。霍布斯提出以建构“绝对权威”为核心的主张,对于当时英国的实际状况具有很现实的迫切意义。与此相关,我们还可以回溯柏拉图的“船喻”和马基亚维利《论图提斯·李维的前十卷》提出的看似庸俗“技巧”、实是“大略”的关于制约与均衡的天才思路。
其次,洛克论述的“自由”概念比霍布斯所述的绝对主权要高一个层次。因为在战争、饥荒和一定程度的贫穷匮乏不再是社会主要问题、人们可以平静生活的情况下,个体的生命主体性需要舒展和表现,因而张扬个性和个体权利此时成为普遍的诉求。在这个制度中,个人权利高于政府的权力;“法”是人民权利在制度上的实质性规定,“法大于权(力)”就成为这个模式的集中表达。这就使洛克与“无政府主义”以及放任自由主义划清了制度界线。我认为在制度上建构法律,大约就是洛克“自由”的真谛。
再次,卢梭强调平等,这应该被看作是在洛克的“自由”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更高层次的问题。如前所述,立法问题是洛克问题,但法律如何能够真正保障个体自由同时又不妨害其他人的自由呢?卢梭认为只有消灭了个人观念以及私有财产,才能达到真正的人人平等,从而个人才能真正获得自由,洛克的“自由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卢梭假设隐含了一种超越的思想:最好的政治就是“消解”政治,只有回归于自然社会的真平等,自由才是真自由!
然而卢梭假设也隐含着否定现存文明建制及其思想财富的非历史主义的危险。同时,卢梭倡扬的“公意”如何在制度建构中予以落实?这马上就遇到什么人才能有资格是“承担者”的麻烦。如果是一位“霍布斯假设”中的君主呢?“公意”不就又回到“霍布斯假设”那里了吗?即使在预后最良好的情况下,卢梭假设被化约为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的基本模式:“先觉”觉“后觉”。而一旦形成这两个等级,也就等于一切等级差异都会从中而生。所以,必须为卢梭假设寻找具体有效的出路。
对三种假设的当代反思
要真正有效地谈论洛克式的自由,似乎不应该只是在自由的个人建构上做精致的思考,还应该不忘记对洛克所强调的维护人人自由的法律的深入的研究;不忘记对“自由”理念的内部结构的探索,不忘记对与自由同等重要的其他政治理念的研究。
霍布斯假设对于当代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现在许多国家仍然处于贫困、灾难、饥荒和战争的混乱之中,那里的大众想望的是能够平息内乱、停止战争,或者消除灾害、解决生活贫困的迫切需要(例如吃饭),大众期望采用最有效的社会动员的方法例如有权威的政治家及其组织的行动来最快地达到目的。不同国家中进行社会政治动员的有效方法实际上是与这些国家的传统政治文化和政治理念的适用性密切联系的。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应该把对解决战争、社会动荡、饥荒和其他灾难、以维护生命的存在和持存的最有效的政治理念,视作真的政治理念;西方的“个人自由”的制度建构,对解决这些国家的迫切问题也许有益,但也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洛克假设适应于一个比较富足和稳定的社会。近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多是以洛克的基本论述为依据来建构自己的学说的。洛克是从对“自然状态”的设定中推导出个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但用当代人类学和民族志学对于许多原始部落社会历史研究的学术成果来考量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设定,就不难发现,洛克假设的可信性(真实程度)是不高的,它比霍布斯设定离开历史实际更远。实际上,洛克假设完全是以他那个时代的有产阶级对政治权力的想象为思想基础的。当时的有产者渴望摆脱对封建主和国家统治者的人身依附而独立地进行牟利经营活动,因而它们提出按照“个人意志”(喜好)行事,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和身体的要求。但洛克所言之个人,实际上是以不同的“社会政治角色”、被赋予不同的利益规制为前提的,这些不同的个人“共同”参与“自由”实践:资本所有者以资本作为买方自由去买,而劳动者以自己的身体作为卖方自由地去卖。质言之,洛克的“所有个人的自由”,实际上在同一项交往行为中(至少)包含着两个对立的参与角度,因而必然形成对立的意义评价。这种“自由”隐藏着明显而严重的社会分裂和政治危机。对于出卖劳动力的人来说,自由市场并不是他“自由”支配自己的福地;进而言之,自由投票的政治权利,也并不可能轻易就改变他“自由地”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和在社会分层中处于最弱势的生存境遇。
即使是这种有特定历史场景的自由,洛克也强调它要以法律建设来落实。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于力图建构“人人自由”的社会的思想家的一个明确的研究指向:对于自由的讨论应该转变为对于国家法律建设的讨论。自然权利即人权的基本形态,也必须通过建构国家法律的途径来被尊重和被实现。
卢梭假设的伟大之处比较好理解:公意笼罩处,人类幸福在。但卢梭的难题也就是“法国大革命”遗留给我们整个人类的难题:第一,“公意”如果不被明释为实践哲学的规定性概念,就很可能被实践为“雅各宾专政”式的“大民主”或曰“多数人的暴政”,它也可能被私利势力所劫持;第二,公共领域建构的绝对化,很可能导致公共领域的架构的绝对消失。历史经验证明,以对社会公域与私域进行划分的方法来解决个人自由与公权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是对卢梭公意模式的一个现实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