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机构是否对老师的行为负责?
案例:
李某在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学中心学习书法。赵某是该中心聘请的书法老师。赵某利用教授李某练习书法之机,对李某进行猥亵。法院判决赵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李某认为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聘用有劣迹、无资质的老师,应对赵某的犯罪行为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招生培训时未取得教育培训资质。面试过程中未要求赵某填写全部工作经历,未调查审核赵某已经填写的经历,致使其未发现赵某曾有猥亵儿童的前科。安装监控并不等于被告已完全履行管理职责。故判决被告用人“失察”,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性侵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有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单位存在侵权过错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未成年被害人的康复费用既包括身体康复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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