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系统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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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机构组建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在不同领域履行与医疗卫生事业有关的监管职能,医院负责负责具体负责治病防治、保障人民健康的工作,本章将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及医院统称为“医药卫生系统”。
近年来,医药卫生系统的医药和医疗器械采购腐败案件持续频发多发,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本章全面梳理医药卫生系统的腐败问题,为医药卫生系统提供一份清晰的权力运行负面清单。
一、医药卫生系统腐败问题的特点
第一,案发环节较为集中。医药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腐败问题集中在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医疗保障、资金管理、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环节。其中采购环节的腐败问题尤为突出,采购给回扣已经成为医药卫生系统的“潜规则”。
第二,利益输送方式和作案方式更加隐蔽。近年来医药卫生系统腐败问题频发,腐败分子反调查能力加强,输送利益的方式更加的隐蔽。如,有些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采取支付课酬、在境外给受贿人及亲属购买保险等新型行贿方式逃避调查。
另外,腐败分子与医药代表联系、收受贿赂等节点均注意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如单线联系、事后删除联系的记录、使用亲友的银行卡等。
第三,窝案串案多。政府官员、医生、药剂师、医院、医疗设备和医药生产厂家和代理商等密谋串联,形成紧密相连的利益共同体。以医务人员收受回扣为例,供应商的药品进入医院且具有可观的使用率,除了获得医院、科室领导的许可外,还应得到医生的“认可”。
因为药效、成分相同的药品可能同时由数家药企生产,科室负责人的药品选择建议权影响药品采购决策,医生的处方权影响药品销量。因此,单一供应商行贿案件中,受贿人员可能涉及医院院领导、科室领导、医生等人员。
第四,行贿人使用各种利益培养感情、维系业务,以维护“长期合作”关系。医药卫生系统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需求具有长期性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为培养感情、维系业务,除了给予固定的回扣之外,还会以过年过节、婚丧嫁娶、日常吃喝等理由向医药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赠送财物,以求达到长期稳定的利益合作关系。
第五,危害极大。医疗腐败往往容易造成的缺医少药、见死不救、婴儿夭折、医疗成本高看不起病等问题,与群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社会影响大、危害更深远。
二、医药卫生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指南
(一)采购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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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保障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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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管理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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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审批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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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执法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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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项目建设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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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事管理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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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药卫生系统典型违纪案例
1.违规超额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某县中医院在2014年1月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将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违规超额发放绩效工资。该县中医院被责令限期整改,院长陈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隐瞒业务收入、违规发放补贴等问题。2014年度和2015年度,某镇中心卫生院第二门诊部共隐瞒业务收入79.96万元,并将该笔收入用于购置药品、临时聘请坐诊医师的薪资、聘请护士的房租及招待费用等,其中10.6万元用于违规发放医师的加班费和误餐补贴。
2017年4月,该镇中心卫生院党支部书记张某某(时任第二门诊部负责人)主动将违规发放的加班费、误餐补贴10.6万元上交至县财政。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杨某某进行约谈提醒,并责成县卫计委对其他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3.套取新农合资金等问题。2014年至2016年,某镇中心卫生院及9个村级卫生室采取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多收取住院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疗费,不合理用药、治疗和检查,挂床住院、虚开门诊处方,串药、药品不合理加价等方式,共套取新农合资金29.45万元(已收缴,其中13.87万元于自查自纠阶段上交县财政);
2016年1月至2月,该镇合医办主任曾某甲擅自将各村陆续上交的2016年度参合资金267.94万元存放于自己的工资账户上,在自查自纠阶段,曾某甲主动向组织交代其违纪问题,并上交该笔参合资金所产生的利息698.97元。
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曾某乙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镇合医办主任曾某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镇中心卫生院报账员、合医办审核员黄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4.企业捐赠资助学术交流活动问题。某医院精神障碍科未经医院批准违规接受企业捐赠资助举行学术交流活动,该医院精神障碍科主任苗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参与活动的精神障碍科13名工作人员均受到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扣罚半年奖金的处理。
5.“开白条处方到指定药店拿药收受回扣”等问题。某市一医院皮肤科医生周某某利用执业之便,违规开白条处方到指定药店拿药,收受药品经销人员给予的112元回扣。
市卫生计生委决定,依法给予周某某暂停医师执业处理,给予分管副院长杨某诫勉谈话处理,并责成市一医院给予周某某中止其返聘合同、辞退处理,扣发当月绩效,处以违规金额10倍的经济处罚;
给予皮肤科负责人边某某免去职务处理,扣发当月绩效,取消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给予医院医务科负责人舒某某警示约谈处理;医院党委向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6.违规兼职营利等问题。车某某作为县卫生局医政股负责人并兼任县妇幼保健所(某卫生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从事药店经营活动,其药店被违规审批为定点医疗机构。车某某还对县妇幼保健所违反财经纪律、坐收坐支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县卫计委已停止其负责人的工作,县纪委对车某某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7.基药补助不符合要求等问题。2012年,某省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该县卫计委(原卫生局)未能制定统一的基药补助量化考核办法,指导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致使基药补助发放不规范;乡镇卫生院未按要求负责辖区内村卫生所药物的统一采购,未能及时纠正村卫生所自行采购药品行为。
原卫生局局长吴某某,原卫生局医政基妇股股长章某某、副股长邹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卫计委主任徐某某被诫勉谈话,15名乡镇卫生院原负责人被集体约谈。
8.违规出让分院经营权等问题。2013年7月,黄某某擅自与乡村医生米某某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允许米某某个人以该院分院的名义进行住院诊疗活动,并违规给予米某某药品零利润补助共9万元。黄某某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被免职。
9.向病人及家属推销医疗产品等问题。2016年下半年,某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医生马某、陈某,直接联系经销商,到病房向手术患者推销所谓的“医用弹力袜”,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同时,该医院妇瘤科存在管理漏洞,明知有经销商进入病房向患者直接销售医用耗材,却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管理。相关行为严重违反《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
经研究,省立医院给予马某、陈某行政警告处分,对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进行诫勉谈话,对妇瘤科全体医护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取消该科室2017年评先评优资格,将本次事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10.长期滞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等问题。2016年,某村委会主任郑某某将代收的180余名村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2.27万元违规保管在个人手中,不按时交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郑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违反群众纪律,长期滞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造成不良影响。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11.向群众乱收费等问题。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某镇卫生院通过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向患者群众收取出院当天床位费、水费、一次性材料费,共计5.79万元,用于该镇卫生院日常开支。江某某作为该院院长,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18年12月18日,江某某受到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全部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