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发文: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购药

为了保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满足患者合理用药需求,今天(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什么是“双通道”?这项政策对百姓购药会带来什么变化?

《指导意见》规定,“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要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谈判药品质量安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指导意见》规定,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 (总台央视记者 张萍 郑怡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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