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研究二十四:传销案成功阻击批捕,当事人取保成功

在生命与自由面前,人生其他磨难都不是事。2021年4月30日,笔者及团队在办理某保健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第37天之最后一日,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在五一节小长假来临之前,可谓是对节日的最佳奖励。

当事人夫妇于2021年3月23日,涉嫌某东北保健品企业传销犯罪被某市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找到李小燕律师及笔者,经过充分了解,当事人决定聘请笔者及李小燕律师团队担任当事人夫妇的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近年来,保健品企业涉嫌传销屡禁不止,有些企业故意从事传销犯罪,有些是在企业不知情之状况下他人打着公司的旗号从事传销活动。某东北保健品企业据说持有直销牌照,是否故意从事传销还是他人打着公司的旗号从事传销,尚未可知。

2014年当事人夫妇,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某东北保健品企业生产的保健品,服用之后感觉不错,于是加入该企业会员,购得保健品对外销售。当事人自身也开办企业,从事摄影器材制造行业,有较大的人脉资源,拥有广东省某市政协委员及某行业协会支部书记等职务及称号,在推广该产品时,具有非常大的优势。三年中,在当事人夫妇的引荐下,周边有一些朋友加入了该企业会员,从事销售活动,并不知此为传销行为。

2017年初,有二位所谓被害人加入企业后销售保健品,但由于经营不善,产生较大亏损。被害人找到当事人夫妇,请求夫妇配合其向相关部门报案或向某东北保健品企业索赔,当事人夫妇认为自己也亏损了很多,但基于与企业的合作方没有较大的冲突,自己有企业能消化,于是也不在意,拒绝了二位被害人报案及索赔的请求。

于是被害人自2017年开始投诉该保健品企业涉嫌传销,其不间断地举报行为,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20年该案由某省公安厅督办,2021年3月23日某市公安局对当事人夫妇进行了抓捕,48小时后宣布了刑事拘留。

二、律师建议不予批捕之观点

从接受委托,律师团队全力朝取保候审之目标努力,短短15天左右,共会见了当事人6次左右,询问案情,了解具体经过。在得知2021年4月22日案情移动检察院批捕后,立即在第二天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材料,在获知批捕检察官的电话后,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巧合的是,办理本案的检察官曾担任公诉人与笔者在另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担任辩护人时共同出庭,在法庭我们曾针锋相对,可谓不打不相识,此次为第二次交手。在相互知底之情况下,尽管有过法庭上的冲突,但此次沟通交流非常充分与善意,我们向检察官阐述了以下几点不予批捕的观点:

1. 当事人夫妇开办有自己的企业,从事摄影器材制造,与涉嫌的传销无关。当事人夫妇被羁押后,银行卡、手机被扣押,无法支付企业职工有几十人的工资,工资每月发放在19万左右。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订单无法生产,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即将面临倒闭。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的规定,应当允许当事人取保候审。

2. 当事人也是被害人。当事人夫妇总共投入几百万从事该保健品的经营活动,但由于市场并不景气,导致一百多万元的亏损,严格来讲当事人并没有赚取利润,也是受害者。

3. 当事人是夫妇,双双羁押不利于家庭稳定。

4. 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没有组织传销的行为。据了解女方只是在保健品分享会上介绍了一下自己对使用保健品的具体感受,达不到所谓传销活动中宣传者的身份,故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对当事人夫妇中女方决定不予批捕。

2021年4月30日下午,当事人从看守所回家。笔者获知后,电话询问了办案检察官关于男方希望继续取保的问题,检察官表达了希望男方能够认罪、退赃来满足取保的条件,由于男方一直不太愿意认罪认罚,故针对男方羁押必要性的申请,将是下一步继续的辩护目标。当然女方取保成功,为办理本案带来了希望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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