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系列】(三)支付给内退人员的工资、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正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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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给内退人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内部退养办法的政策规定

    一、内部退养办法政策规定

   (一)《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

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引申】

    1、自行辞职一次性生活补助:

    国务院令第111号文第十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

国务院令第11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第五条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规定,第(五)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

第一条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规定,第 (六)项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引申】

   第(五)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解读】

  综上文件所述,内部退养办法针对的退养人员范围指的是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前,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本部门规定,对一些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实行企业内退养的办法。其退休待遇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调整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小伙伴们需要注意的是内部退养和离休、退休、退职以及未到期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等问题的区别,即与内部退养不同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下以下两篇文章:【汇算清缴】一文澄清:离休、退休、退职概念辨析及统筹外福利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每日一税】退休再任职的定性:工资薪金所得VS劳务报酬所得,列表区分如下:

二、会计处理VS税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规 

  1、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一)辞退福利包括:

  (1)【强制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自愿离职】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规定,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会计规定需一次确认,不得分期】

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二、税收政策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第一条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内退的一次性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即月平均后与当月工薪合并找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与当月工薪合并后算个税】

  2、内退后重新就业合并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第一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不分摊单独纳税,3倍免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注】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与境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均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二)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月度分摊后单独纳税,无免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月度分摊后合并纳税,无免税】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即月平均后与当月工薪合并找税率,再将其与当月工薪合并后算个税】

    【注】针对以上三种不同的“一次性收入补偿”具体计税方法,小编将另起一篇文章具体分析阐述。

  【解读】

1、内退人员工资属于工薪所得,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内部退养人员并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与企业之间仍保存着劳动合同关系,企业支付给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薪金在税法上被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于企业支付给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也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合理工资薪金的“5项条件”的规定,即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以,企业支付给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也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计提基数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2021年度汇算清缴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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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填表说明:在每张表的右侧部分设置了对应列次的最新填表说明,方便纳税人根据填表说明进行正确填列;
   3、逻辑验证:在每张表的下侧部分设置了表间逻辑验证公式,当纳税人填列数据有误时会提示纳税人重新审查;
   4、表间切换:在每张表的右侧顶端设置了表间超链接,方便纳税人在不同表间进行切换;
   5、直接打印:除辅助表不打印外,在每张表中都按照最新的纳税申报表格式进行设置,不要试图插入、删除、改变任何行列次,数据填列完成后,纳税人直接点击打印即可。
二、申报表更新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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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爱问财税】二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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